各位前辈大家好,小弟看审查基准更正篇时,发现过去在实质变更申请专利范围那边有多
一
将"更正前申请专利范围未记载但说明书或图式中已揭露之技术特征引进于请求项内",若
该
所以想请问前辈例如以下过去专利师考题有出现过的类似情况,在现在审查基准判断上,
是
例如:
(例1)
说明书揭露A+B+C+D
申请专利范围自A+B+C更正为A+B+C+D=>过去基准判断下则不准更正,因实质变更申请专利
范
(例2)
说明书为A+B+C+D,A可为a
申请专利范围自A+B+C更正为a+B+C,准予更正=>过去和现在基准判断下都可以更正
所以小弟想问是不是申请专利范围之更正在判断(例1)情况下,与现在有所不同呢?
又或是小弟的观念有误,现在的审查基准也不准许该种(例1)情况的更正呢?
再请各位前辈提解惑了!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