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专利法规考古题请益(登记对抗主义)

楼主: MoonMan0319 (Innocent World)   2020-08-17 12:22:24
※ 引述《henrychang (Tray)》之铭言:
: 各位先进好:
: 请教108年专利法规第15题:
: 15甲为中华民国X发明专利权人,2013年1月与乙订立非专属授权契约;同年8月就X发明专
: 利 权(下称专利权)之全部权利,与丙订立专属授权契约;同年11月将X专利权让与丁。
: 甲与乙之授权已向专利专责机关办理登记在案,惟甲与丙之授权契约、甲与丁之让与契约
: ,则未办理登记。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 (A)丁得主张丙侵害专利权,并主张专利权侵害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 (B)乙对侵害X专利权之第三人,得主张专利权侵害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 (C)丙对侵害X专利权之第三人,得主张专利权侵害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 (D)丁对侵害X专利权之第三人,得主张专利权侵害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 答案是B,但请问A为何正确?
: 甲与丁之让与契约既未登记,应不可对抗第三人(专利法§62),
: 此处“第三人”之解释范围,难道不包含先前与甲签订专属授权契约的丙吗?
如果是非法律人会卡住是正常的,第62条有点违反直觉,
而且我曾经听法律系教授说过这条在订定上有漏洞,因此解释时可能会有问题。
但目前似乎实务上并无出现太大争议,所以也没有人要解决。
(其实还是有争议啦...有蛮多人建议干脆改登记生效)
先说明一下,登记对抗主义对抗的都是合法交易之第三人,而非非法之侵权行为,
所以无论如何,就登记对抗的目的而言,乙、丙、丁都有可能是受保护的主体。
会出现问题主要是在于专利法上对于授权以及让与的性质并无明确界定,
以至于授权和让与交错出现、或是重复让与之情形出现时,法律无法提供直接的解释:
1. 在丙有登记的情况下,是否可允许丙对抗未登记的丁?
在这情况下似乎没有理由让丙对抗丁的受让,
除非丁本人行使专利权,否则让与行为还是有效,但丙的被授权不受影响。
2. 在丙丁均有登记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允许丙对抗丁?或允许丁对抗丙?
在这情况下,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但就法理而言,专利权具有准物权之性质,
丙先行登记应受保护,因此似乎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之法理比较适当,
也就是丁的受让已经继承甲对丙的授权,而丁与丙之间存在专属授权关系。
3. 承上,在本题的A选项中,丙丁均无登记的情况下,
就保护交易人的原则下,应该还是类推适用上述法理,
认为丙丁之间仍有专属授权之关系,因此丁不得对丙主张权利,方为妥当。
但目前法无明文的情况下,似乎仍有A选项存在的空间。
只是这对丙相当没保护,顶多只能说丙对于专利法可能不甚了解,
但就因此让丙受到随时都有可能被告侵权似乎也是轻重失衡。
所以才会有学说认为干脆改为登记生效,一次解决所有问题。
不过幸好这题是选择题,在B很明显错误的状况下似乎还是选B比较安全...
4. 更麻烦的是如果专利权人先后授权不同人的时候该怎么解决,
不过这就远超过本题的范围了。
作者: henrychang (呛睿)   2020-08-20 23:22:00
了解!选择题的确应该优先选B,不过我是想说确认一下A的法理(依据)到底是什么,看来的确是存在一点争议,至少也是法无明文而类推适用的状况。
作者: canofdream (说服自己)   2020-08-21 17:47:00
受教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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