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个案子有审查意见下来
全部的项次被多个引证案认为不具进步性
以下是我项次的特征举例
第一项 A+B
第二项(附属第一项) C
但审委用一个引证案的D特征认为等同于我第一项的B
又用该D特征认为等同于我第二项的C
但我B跟C是完全独立的两个机构(如B为取放机构 C为传送机构)
而D特征类似一个机械手臂
所以我的申复可以把第二项并入第一项变成A+B+C麻?
因为我认为如果拆成两项
审委在第一项把D认为是B 在第二项把D认为是C 这样还合理
但我如果只有一项是A+B+C时 审委应该不可以同时把D认为是B跟C吧?
请问我如果这样申复修正 是否合理?
请板上各前辈指点一下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