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立院三读药事法 增订药品专利连结制度

楼主: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8-01-08 00:57:57
※ 引述《sleepyday (秋天又来啦~~~)》之铭言:
: 试着回答您的疑问:
: 1. 新药商会不会用新型专利卡人?
: A:不无可能。就像你说的,申请举发诉讼费用都很便宜。
: 既然便宜,为何不用?
: 药品上市后,每个月都是百万千万的进帐,对比起来根本超划算。
: 有问题,好啊,来举发来诉讼,能拖就拖。
: 看看健亚Pioglitazone的案子,诉讼拖了n年武田只需要赔5000万,
: 换到学名药从市场消失,武田根本大赚!
: 一开始根本就拿不合理的专利来提告,但为了利益,什么旁门左道都会出现。
: 原厂也不是吃素的乖乖牌。这就是商业现实。
不是不无可能 是没有可能
药物是物质 不是新型专利的范畴 根本就不能准予新型专利 这是 matter of law
跟你说的健亚Pioglitazone的案子 争点在单方复方 构不构成侵权
这种 matter of fact 的议题 完全就是两码子事
就算搭上一些机构 骗到一张纸老虎新型专利证书 一进行举发 还是一搓就破
更不要说 新型存续期只有10年 要怎么在 15~20 年后
发明专利即将届满 学名药厂进场时 用来卡住学名药厂?????
别忘了 专利连结制度 就是在"申请药证"时 就要提出相关专利清单
难道原厂会为了要用新型乱搞 特别延后 5~10 年才申请药证???? 可能吗????
不要看到新型是申请制 就以为他有无敌星星 可以随便申请来乱搞
: 2. 在台湾施行专利连结是更有利学名药?
: 美国停审30月,台湾只停12月;首家独占美国给180天,台湾给1年。台湾很优啊!!
: 但实际不然,有无考虑产业环境完全不一样?
: 美国是完全竞争市场,学名药一核准可以立即上市,不到1年原厂市占只剩30%不到
: 请参阅http://jipel.law.nyu.edu/vol-6-no-1-2-shepherd/。类似研究还有很多。
: 台湾呢,有世界知名的健保制度进行市场高度管制,医药分业也没落实,
: 让即使专利过期n年原厂,仍可卖到翻,80%市占比比皆是。
: 拿个Lipitor为例好了,2011专利到期,2016原厂市占还有79.5%。
: 而它的学名药共有13家核准,卖最好的市占才3.3%,多可怜。
所以呢 ???? 这跟专利连结制度关系在???
有没有专利连结制度 又会对这这些会造成什么影响?????
如果你觉得专利连结制度 会让这些情况恶化
那么你是不是该提出分析与论点
而不是讲这些风马牛不相及的东西当烟雾弹
: 修法不可只看法条文字的比较,还需要具有整体产业的宏观思维。
: 还有喔,即使没施行专利连结,台湾现在首家上市的学名药,
: 其实平均都能维持1年以上没有第二家学名药来竞争的情势。
: 所以,法条上虽给首家1年独占期,真的诱因很大吗?
我也觉得诱因不大 但是 我是看衰国内学名药厂 没能力利用到第四款
真有能力用第四款挑战 早就去美国这个更大的市场赚大钱了
还在台湾玩第四款?????
我是根正苗红的生技人 业界看得听得还少吗????
虽然这样说 但是我还是期待台湾有人用第四款来打我的脸阿..............
: 美国Hatch-Waxman Act是30年前创造出来的。
: 2009年还推出2.0版patent dance,已经把停审这套删掉。
说真的 我百分百同意把停审这套删掉 因为根本就没意义阿
就算真的给你药证 在专利排他权还在时 你有几成把握 你敢铺货下去卖吗????
如果我是原厂 根本就不用靠停审阿.....
只要等学名药厂建完通路铺货下去 照样可以对通路发警告函要求下架
同时走法院申请假扣押 假处分 一样可以把学名药厂玩的闪闪发光
(别忘了 只要有 "为贩卖之要约" 就侵犯专利排他权搂.....)
你上面提到的 健亚Pioglitazone一案
不就是靠法院假处分 才让药证审查暂停??????
而为了这个 后来才有专利法第60条的修法
(武田就是以健亚用武田的药物进行临床实验为由 提出侵权诉讼)
没看过电子产业是怎么在玩的吗????
等你建好通路铺完货 成本花下去再出手 只会让学名药厂死得更惨
在事前厘清侵权议题对学名药厂 只有好 没有坏 好吗
更别说所谓的停审 并不是完全暂停 而是停在最后的发证阶段
(请参照以下修法草案第五点说明)
https://tinyurl.com/ybhv5mqn
五、有药品专利侵权疑义之通知及暂停核发学名药药品许可证程序:学
名药药品许可证申请人主张已登载之专利权应撤销或未侵权者,应
通知新药药品许可证所有人、专利权人及专属被授权人,以使当事
人能先行厘清专利有效性或侵权疑义,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虽得继续
~~~~~~~~~~~~~~~~~~~~~~~~
审查学名药药品许可证申请案,惟于十五个月内,除有特定情事者
~~~~~~~~~~~~~~~~~~~~~~~~~~
外,暂停核发药品许可证。(修正条文第四十八条之十二至第四十
八条之十五)
然后中断时间 还从原本的 15 个月 又再缩成 12 个月
我想很少有侵权诉讼(或是确认之诉)可以一年内搞定的 不是吗......
就算真的老天长眼 在一年内搞定 这款也是有但书可以适用的
所以这 12个月的"名义上"停审 到底是不是真的有这么罪大恶极??????
: 台湾要学还不学新的,好吗?但不意外啦,反正我们军备也都是捡他们淘汰的...
: 3. Hatch-Waxman Act目的就是要衡平新药/学名药利益,最终带给国人利益。
: 但从台湾产业现况,衡平在哪?国人得利在哪?政府不是没说就是说错。
: 希望以上有回答到,也谢谢您的意见,让大家有机会更能了解这制度~
作者: a64tototo (死后的世界...是如何呢)   2018-01-08 08:52:00
终于看到真正的专家出来说话了
作者: MoonMan0319 (Innocent World)   2018-01-08 10:48:00
两边讲的东西不太一样,但应该都没错事实上只要有专利在手就会有滥诉,连结制度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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