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将于106年12月21日召开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公听会
修正重点如下:
一、放宽主张国际优先权期间由十二个月改为十四个月。(第28条)
二、放宽核准审定后分割之适用,包括发明、新型及设计专利,且初审及再审查,皆可适
用,申请分割期限由一个月改为三个月。(第34条、第107条、第120条及第142条)
三、增订发明专利申请实体审查得于三年期限届满后,二个月内申请复权。
(第38条)
四、增订专利申请案公开或专利案公告后合法使用型态,包括重制、公开传输及翻译。
(第47条)
五、延长设计专利保护期限由十二年改为十五年。(第135条)
六、导入开放授权制度,促进专利活化为鼓励实施专利权、增进专利价值,参考英德立法
例,导入开放授权制度。专利权人得以书面方式向专利专责机关声明,其愿意授权任何人
实施其专利权。任何人得以书面通知专利权人,并支付合理授权金后,实施专利权。专利
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第63条之1)
七、修正专利档案保存年限,由永久保存改为分类定期保存。(第143条)
八、健全新型更正制度,明定申请新型更正时机为举发、申请新型技术报告及民事诉讼系
属时,并采实体审查;删除申请新型独立更正案。(第118条)
九、明定举发人逾期补提理由或证据之法效,及举发审查期间,被举发人申请更正之限制
。(第73条、第74条及第77条)
十、健全其他法制事项
应有部分之处分及归属;一案两请处理依据;违反审查后分割范围之法效;让与不破授权
关系。(第13、第31条、第32条、第34条、第46条、第62条、第65条、第71条)
感觉修满大的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