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审定书未逐一反驳申复理由是否违法

楼主: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09-06 21:06:52
※ 引述《narvis (Narvis The Cloud)》之铭言:
: 依《行政程序法》第3条第1项之规定:“行政机关为行政行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 依本法规定为之。”《专利法》未规定者,自应适用《行政程序法》之规定。
: 复按专利核驳审定书为行政处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3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为处分

: 其他行政行为,应斟酌‘全部’陈述与调查事实及证据之结果,依论理及经验法则判断

: 实之真伪,并将其决定及理由告知当事人。
: 未逐一反驳申复理由,而以概括方式为之者,自形式外观观之,即难谓已斟酌‘全部’

: 述,是否有违法之嫌?
如果审查意见中有比对错误、漏未比对者
下次不得发出最后通知或核驳审定
应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
如果你当时的答辩有任何一个项次是用指出审查意见错误的方式,且审查委员没有对该争
点与答辩进行解释
则他做出的审定违法
不过如果是初审审定,你只能提出再审
愚见供您参酌
作者: brson (下大雨)   2017-09-06 21:24:00
审查意见指出需要克服或修正的地方还是要修正,否则一样还是可以核驳
楼主: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09-06 21:58:00
您说的不对唷,请参照审查基准第二篇第七章2.2与8例1情况4
作者: sidkawn   2017-09-06 23:50:00
就算是初审,审定书违法或不当,IPO也有可能自撤原处分
楼主: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09-06 23:54:00
楼上说的状况通常是要“致电科长”但是我个人认为应该照程序走,就是提出再审
作者: sidkawn   2017-09-07 00:15:00
的确如此
作者: brson (下大雨)   2017-09-07 02:13:00
审查意见难道不能同时有不明确的问题或新颖性与进步性问题?就算新颖性或进步性你觉得因为引证不充分不完备,因故你不想修,那明确性问题,若审委点出来是有道理的,这样也不用修吗? 你引用的章节不是在讲这种情况。当然,若要赚申请人再审服务费的钱就例外。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