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arvis (Narvis The Cloud)》之铭言:
: 依《行政程序法》第3条第1项之规定:“行政机关为行政行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应
: 依本法规定为之。”《专利法》未规定者,自应适用《行政程序法》之规定。
: 复按专利核驳审定书为行政处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3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为处分
或
: 其他行政行为,应斟酌‘全部’陈述与调查事实及证据之结果,依论理及经验法则判断
事
: 实之真伪,并将其决定及理由告知当事人。
: 未逐一反驳申复理由,而以概括方式为之者,自形式外观观之,即难谓已斟酌‘全部’
陈
: 述,是否有违法之嫌?
如果审查意见中有比对错误、漏未比对者
下次不得发出最后通知或核驳审定
应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
如果你当时的答辩有任何一个项次是用指出审查意见错误的方式,且审查委员没有对该争
点与答辩进行解释
则他做出的审定违法
不过如果是初审审定,你只能提出再审
愚见供您参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