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分割案及改请案之申请时点

楼主: nnf (*)   2017-04-04 00:42:16
最近在看专利法有个疑惑
第34条第2项关于分割案申请时点的规定
分割申请应于下列各款之期间内为之:
一、原申请案再审查审定前。
二、原申请案核准审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但经再审查审定者,不得为之

从逐条释义可知分割案的申请需系于专利专责机关始得为之
在读审查基准时候发现第一篇第十三章2.4
说明发明或设计申请案未经实体审查可提改请
突然有个困惑点是
为何改请可在实体审查前提分割不可呢?
若分割需提实体审查才能提 为何不规定于专利法中
因为就第2项第1款来看 未经实体审查不也在再审查审定前???
文义上似乎有点令人困惑?
烦请前辈解释了 <(__ __)>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7-04-04 00:44:00
没提实审不算系属 按释义不能分割
作者: budag915 (布达君)   2017-04-04 08:25:00
案子送进去智慧局还没没死掉都算系属在智慧局吧?提再审只是为了系属而不是要实审才能割吧?是这样吗?啊啊啊啊啊,看了释义后发现我误会啦,sorry还是释义的意思是包含程序审查,也就是说送进去后会进行程序审查,这时候就可以割?这真是好问题因为程序审查基准说撤回、抛弃或不受理才不能割,而且专利法有规定分割后可以提实审,所以分割应该不用实审原PO是不是看到要系属审查中的字眼然后认为要实审才能割?
作者: PHOSITA103   2017-04-04 09:36:00
不懂原po从列出的段落中哪里得出实体审查前不能分割的结论?
楼主: nnf (*)   2017-04-04 10:27:00
..........!!! 仔细看了一下逐条释义的确是说"审查"对 他没有指出一定要实体审查... 我被自己卡住了 感谢 Orz因为读到第2项第2款 疑惑为何要再提再审才能进行分割因为初审审定 所以算是不系于专利专责机关 所以才要提再审我误解为是因为要提实审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7-04-04 11:50:00
原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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