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看专利法有个疑惑
第34条第2项关于分割案申请时点的规定
分割申请应于下列各款之期间内为之:
一、原申请案再审查审定前。
二、原申请案核准审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但经再审查审定者,不得为之
。
从逐条释义可知分割案的申请需系于专利专责机关始得为之
在读审查基准时候发现第一篇第十三章2.4
说明发明或设计申请案未经实体审查可提改请
突然有个困惑点是
为何改请可在实体审查前提分割不可呢?
若分割需提实体审查才能提 为何不规定于专利法中
因为就第2项第1款来看 未经实体审查不也在再审查审定前???
文义上似乎有点令人困惑?
烦请前辈解释了 <(__ 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