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波士顿大学LED专利侵权案 赔偿金议题后续

楼主: s894072000 (williamchen)   2016-11-15 19: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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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美国麻萨诸塞州波士顿大学基金会于2012年12月14日向麻萨诸塞州联邦地方法院控
告台湾LED芯片颗粒制造商芯片光电(Epistar Corp.,简称晶电)及其两家客户亿光电子
(Everlight Electronics Co. Ltd.)及光宝科技(Lite-On Inc)进口美国贩售之氮化
镓LED(GaN LED)蓝光照明产品,侵害波士顿大学持有之美国专利编号5,686,738。2015
年11月19日陪审团庭审结果,认定三家被告LED产品直接侵害738专利、晶电诱引其他两台
厂被告侵害前述专利,以及晶电及亿光电子事前知悉情形构成恶意侵权,共判决一次性权
利金(lump-sum royalty)侵权赔偿共约1370万美元(参见下表一)。相关详细介绍,可
参考产业资讯室文章: 【波士顿大学LED案】法院同意亿光提议重审损害赔偿金计算
庭审后,被告主张陪审团所判决之一次性权利金(lump-sum royalty)赔偿数字,缺乏实
质证据基础,理由为原告专家证人主张乃针对持续性权利金(running-royalty)形式,
而非一次性权利金。一审法官同意被告主张,决定采用最大减免原则(maximum
recovery rule),就被告晶电及亿光之权利金赔偿数额部分进行各100万美元减免,并要
求原告选择接受减免或重新举行庭审。原告要求就赔偿减免决定提出中间上诉(
interlocutory appeal),虽获得一审法院同意,但遭CAFC驳回上诉请求。未来,原告或
可能选择接受前述减免结果,或同意重新举行庭审。
一、一审情形
庭审中,原告专家证人就权利金计算议题所提出主张,乃持续性权利金之计算结果,而非
一次性权利金(lump-sum royalty),然而,原告律师团所主张救济,为要求被告支付一
次性权利金,同时陪审团最终判决之赔偿数字,亦属于一次性权利金。前述情形,导致陪
审团之赔偿判决,缺乏实质证据基础。据此,被告方面提出声请,要求法庭减少既有陪审
团判决之赔偿数额(remittitur),或就侵权赔偿议题重新举行庭审。
一审法官同意被告声请,并做出结论,认为原告庭审专家证人主张,虽无法支持陪审团之
一次性权利金计算结果,但可以支持相同赔偿数额作为持续性权利金之情况。最终,一审
法官参酌相关证据结果,认定就本案两位被告晶电及亿光之赔偿部分,可适用100万美元
之最大减免原则,并谕令原告可选择接受前述减免数字,或重新举行庭审。
对于前述选择,原告波士顿大学要求法官允许其就减免数字决定提出中间上诉,以寻求
CAFC厘清最大减免原则应如何适用。原告认为,法庭在考虑减免数字上,仅采用可支持既
有判决数字做为一次性权利金之相关证据,而忽略可支持该数字做为持续性权利金之证据
部份,此一作法为不妥。由于前述减免决定尚非最终判决结果(non-final),为不可上
诉性质,一审法官必须考量三项因素:(一)是否涉及核心法律问题;(二)是否存在实
质意见分歧;(三)是否有助于本案审理进行,以决定可否提出上诉。
最终,一审法官认为,核心法律问题可为,法庭在考虑最大减免原则上是否只能采用陪审
团所选择之一次性权利金方案;其次,本案确实存在实质意见分歧,以及若交付CAFC裁决
,且原告胜诉,将无需就赔偿计算议题重新举行庭审,将可加快本案审理。上述理由,一
审法官同意原告上诉,并修改原先赔偿减免命令,要求CAFC厘清以下问题:
一审法庭在使用最大减免原则上,是否仅能以陪审团所选择之特定权利金形式为基础(如
本案为一次性权利金形式),抑或可变更成相关证据纪录所支持之其他权利金形式(如持
续性权利金)?
二、中间上诉结果
2016年9月30日二审合议庭判决(2016-127)中,再次考虑前述提到,判断一项非终判决
定(non-final decision)能否提出上诉之三项因素,并说明上诉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合议庭认为原告未能提出充分理由,来说服CAFC应受理此次上诉,并驳回其上诉请求。
合议庭说明如下:
(一)一审法院之减免赔偿命令中,并不存在可迅速作出裁决之抽象法律问题(“
abstract legal issue” that can be decided “quickly and cleanly”),且可能将
牵扯到应由一审法院先行解决、存在于本案之许多事实争议问题,诸如参酌相关证据后之
最大减免数字应为多少、以及当中应如何适用整体市场价值原则等等。
(二)减免赔偿数字议题上,似未存在任何实质意见分歧情形。尽管原告方面希望一审法
院能作出其他结论,然其主张及所引述之判例,所讨论的是陪审团侵权赔偿判决之适当性
,而并未引导合议庭注意主要问题所在,亦即地院在考虑最大减免原则上可否连带考虑持
续性权利金形式。似是而非之争议问题,不足以构成意见分歧情形。
三、评析
本案之侵权赔偿议题,在中间上诉请求遭驳回后,目前尚无重大进展,或可能因为两造目
前正就一审其他所有议题判决进行上诉,必需等待二审结果,然而参考先前情形,预估重
新举行庭审之机会较高,据此原告亦可重新主张可受相关证据纪录支持之持续性权利金形
式,或可避免侵权赔偿数字之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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