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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修订专利异议程序 缩短至15个月内完成
依据欧洲专利公约第99条规定,一方若对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所
核准之专利案件有异议,可在案件核准后的9个月内向EPO提出,并缴纳相关费用。当事人
对于近期获准之欧洲专利表示异议,可基于三项事由:
(一)专利标的不具可专利性;
(二)专利标的揭露情形不明确或存在含糊情形;
(三)获准专利标的内容超过所提交申请文件之主张。
EPO异议部门(opposition divisions)就异议主张做出裁决后,当事人可对其决定向欧洲
专利局之诉愿委员会(Board of Appeal)提出上诉(appeal),包含必须在2个月内提出
上诉并缴纳费用,以及诉愿理由则可在4个月内以书面提出。
前述异议程序,平均需要约26个月时间(大约两年)来做出裁决[1],时程颇为漫长。为增
进其效率,EPO近期就异议程序规则做出修订,并于2016年6月1日EPO官方公报中发布[2],
预定于7月1日正式生效。新修正规定之具体目标大致为,就案情单纯之个案而言,调查及
发布裁决时间能够缩短至15个月内完成。
EPO为缩短异议程序所耗费时间之具体方法,为缩短专利权人回应所提交异议主张之期限。
以往规定为专利权人应在4个月内提出反驳意见或专利修改等回应,且可在无需出示相关事
由下申请延长额外2个月时间,然自7月1日起,EPO仅于特殊情况(exceptional cases)且
在专利权人出示充分合理事由(with duly substantiated requests)下,方同意延长期
限申请,然而,目前EPO尚未就前述“特殊情况”及“充分合理事由”之定义提出具体说明
。
EPO并非取消了异议人回应专利权人回复意见或修改主张之机会,其于修正规定中说明了专
利权人回复意见将立即提供给异议人,与此同时,异议部门(opposition division)也将
同时准备后续之口头程序(oral proceedings),而不会像往常地自动给予异议人时间及
机会来回应专利权人意见,除异议部门认为存在特殊必要下,将要求异议人答复并给予期
限。对此,倘若专利权人回应中存在任何专利修改主张,则或有较大机会,致使审查部门
要求异议人再作回应。
EPO亦就当事人回应异议部门所发布意见之期限做出规定,就涉及专利内容等实体议题之意
见而言,当事人之回应期限为4个月,其他类型意见之期限,则为2个月。同样地,审查部
门仅于特殊情形及当事人出示合理事由下,方同意延长期限要求。
评析
EPO将于7月1日生效之异议程序新规则,原则上将致使相关审查时程趋于紧凑。然而,新程
序规则并不适用在异议裁决之上诉方面,上诉程序中任何期限之延长与否,仍由诉愿委员
会决定。目前尚无法确定的是,倘若个案情形较为特殊或复杂时,EPO是否仍能坚持快审步
调;另一方面,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开张后,鉴于该法院亦有撤销已获准欧洲专利之
权力,且无前述核准后9个月内发起异议之限制,故多少将影响专利权人利用EPO异议程序
之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