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为专利菜鸟想请问一下关于形式审查的问题
从智财局下列回答
答:依专利法第112条第1款至第6款规定,新型专利形式审查,系针对下列各项进行审查
:
(1) 是否属物品形状、构造或组合者。
(2) 是否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3) 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摘要及图式之揭露方式是否合于规定。
(4) 是否具有单一性。
(5) 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是否已揭露必要事项,或其揭露有无明显不清楚之
情事
(6) 修正之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是否明显超出申请时说明书、申请专利范
围或图式所揭露之范围。
如新型专利申请案有违反前述规定情事之一者,于处分前,本局会先通知申请人限期陈述
意见或修正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摘要或图式。
让我有点好奇
意思是说形式审查不做先前技术的检索
故也不针对产业利用性 新颖性 进步性做审查
问题1:
反正claim的审查只要合乎规定就好
也没人管到底有何技术特征
那这样新型专利岂不是一大堆侵权问题??????
问题2:
既然如此 新型专利除了保护期限短之外
还有什么缺点吗?
如果这么好过那干脆就申请新型就好了 @@?
先谢谢前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