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美法院裁定Ericsson提出SEPs授权要约部

楼主: Sea5 (Sea)   2016-08-18 16: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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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法院裁定Ericsson提出SEPs授权要约部分条件符合FRAND原则:TCL v. Ericsson】
本案(TCL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Holdings Ltd. v. 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
sson et al., 8:14-cv-00341)为中国消费电子及家电制造大厂TCL集团之分支企业TCL通
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5日在美国加州中区联邦地方法院向瑞典通信设备大厂易利
信提起违反契约义务之诉(Breach of contract),
指控其提供给TCL之2G、3G、4G通讯标准必要专利(SEP)之授权要约内容
有违“公平、合理暨非歧视性”授权原则(FRAND),
易利信(Ericsson)方面则反告TCL进口美国贩售之Alcatel OneTouch智慧手机产品
未经授权使用并侵害此些SEP,
并指控双方至今已进行长达8年半之授权协商过程,
而TCL持续拒绝就2G、3G以及4G通讯技术授权条件达成协议等,
皆显示该方刻意采取拖延战术,并非真正有意愿获得授权。
本案目前仍处于审理阶段,尚未进入庭审。
承审法官James v. Selna于5月期间曾经驳回TCL之一事不再理(res judicata)
及禁反言主张。
TCL主张,
2015年法院仲裁结果曾认定易利信提供给华为(Huawei)之授权要约权利金条件有违
FRAND原则,故此刻无需就既判事项重新讨论及审理。
对此,
法官认为鉴于本案所涉议题较多且较广,对此陪审团将扮演不同于仲裁庭之角色,
故议题排除原则及禁反言等并不适用于本案情形。
2016年7月25日,本案承审法官发布命令同意易利信简易判决声请,
认定易利信SEPs授权要约之两项条件符合FRAND原则,
其余部分则有待陪审团庭审做出裁决。该两项条件简述如下:
一、Ericsson未同意授权给TCL 其他非SEPs专利,不构成违反FRAND原则
原告TCL主张易利信曾经授权给至少4家市场竞争对手较多数量专利(包含SEP及非SEP专利
),故本次授权要约中仅同意授权给TCL用于通讯标准实施之SEPs,此一差异情形违背
FRAND原则。
承审法官认为过去授权个案中,
易利信授权给他方较多专利之单纯事实,
不足以证明TCL具获得相同专利授权资格,
且易利信无义务须授权给TCL无涉通讯标准实施之其他专利,
故就易利信所同意授权之专利内容而言,
并无违反FRAND原则,
至于此些专利之授权条件是否符合前述原则,
则有待陪审团进行判断。
二、Ericsson继高通之后再向TCL要求支付授权费用,不构成重复收费情形
原告TCL主张,
易利信所提出之授权要约,因存在转让授权(pass-through license)情形,
故有重复收费(double
dipping)及权利金堆叠之嫌疑。
TCL认为,由于易利信已从高通(Qualcomm)收取了3G通讯标准技术之授权费,
对此TCL向高通采购通讯芯片,应获得转让授权,
易利信不应再向TCL声索2G通讯标准技术等之授权费用。
承审法官认为,TCL虽向制造商方面采购通讯芯片产品,
并获得3G通讯标准技术之转让授权,
同时TCL亦无须接受不同通讯标准SEPs之綑绑式授权(如2G绑3G或3G绑4G),
然易利信仍有权要求支付为TCL手机产品未经授权使用之其他通讯标准专利之授权费。
易利信于此次授权要约中,
实际上乃要求TCL支付2G及4G通讯技术专利之授权费,
芯片制造商高通既未获得此两项通讯标准技术之授权,
并不存在转让授权情形,
且两者皆属于独立技术,
故不构成TCL所主张之重复收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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