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方法专利的侵害定义

楼主: RUFT (RUF)   2016-08-17 03:17:07
这个问题已思考多年
就是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及不及于“使用该方法的装置”
我们在写专利时,有时发明名称是XX方法及其装置
但如果该专利仅是申请 方法 并无申请 装置
那如果有人是制造 贩卖 进口“使用该方法的装置”
会不会构成侵权?
因为看专利法中 方法专利的侵权好像都是在说 “使用该方法制成之物”
并没有提到“使用该方法之装置”
举个简单例子
若有专利的申请专利范围是在请求 检查A产品的方法
那有厂商制造 贩卖 进口 一种机器是可以该方法来检查A产品
因为此厂商并无使用 检查A产品的方法 真正使用该方法的是购买此机器的消费者
那此厂商就无侵权疑虑? 这样的观点是否正确?
作者: giantbear (giantbear)   2016-08-17 08:36:00
小弟IP新人试讨论之,R大可以参考专利法96条第一项后段,专利法96条“发明专利权人对于侵害其专利权者,得请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后段“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本条文适用于发明专利权人,推定包含物之发明、方法之发明、用途之发明专利权人,依上述推定我认为这种状况应适用专利法中防止侵害的部分。也是新手乡民...排版...
作者: ides13 (juso)   2016-08-17 08:49:00
唯一直接侵权用途的话是间接侵权
作者: jack80924 (jk)   2016-08-17 17:04:00
原po的例子,若机器已经使用了该方法专利之步骤,应该还是构成侵权?终归该机器已然使用了该方法,应构成侵权,小弟浅见...
作者: patentpong (ya)   2016-08-17 21:07:00
如果该系争装置只能执行该专利方法,印象曾有一个台湾判例是被告制造完该装置时,必然会测试,即执行该方法而落入专利权范围。
作者: taromsejara (日出恒河)   2016-08-17 21:29:00
楼上说的情况,我比较有印象的是中国的华为 v. 中兴的侵权诉讼。或许原po可以去看看华为在该案如何主张
楼主: RUFT (RUF)   2016-08-18 02:30:00
专利法并无直接定义间接侵权,但在民法中有共同侵权的案例P大所言,但公司因研发的测试,并无构成营利行为
作者: patentpong (ya)   2016-08-18 07:31:00
R大所言甚是。被告落入专利权范围后,可能会如此辩称,这又形成是一个争点(被告行为是否为专利权效力所不及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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