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台湾的未来:从硬件转到软件(三)

楼主: wonki1673 (ss1673)   2016-08-17 14:52:40
来源:http://bit.ly/2bhoZcs
台湾的未来:从硬件转到软件,从专利转到著作权 (三)
陈歆Robert H. Chen著
原文:
著作权的来龙去脉
原为极冷门的智慧财产权法,如今已成为最热门的法学科目之一。主要原因是二十世纪末
,全球经济发动引擎的美国制造业,在不敌尤其日本和台湾厂商的竞争,不得不逐渐将电
子产品制造外包到低成本且高制造效率的台湾,而台湾也逐渐开始推出自己颇有竞争力的
电子产品。当时的电子产品工业发展脉络是,美国创新发明、日本商品化、台湾(合中国
大陆)制造,而从八十年代起,借由电子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逐步提高,日本之品牌厂商更
逐渐茁壮成巨大的跨国企业;而同时台湾和大陆成为全球电子产品制造的重镇。为避免未
来电子产品重蹈覆辙,美国就开始更为积极地利用法律来抢取其“创造”所应该带来的经
济效益,该法律也就是各智慧财产权法,即专利、著作权、商标、和营业秘密。
美国政府的新“工业政策”(industrial policy)也就是以智慧财产权为主轴,则利用譬
如美国议会于1974年组成的“具著作权的著作之新技术应用委员会”(Commission on New
Technological Uses of Copyrighted Works),1976年的“著作权法案”(Copyright
Act of 1976),以及1999年通过的“数位千禧年著作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等国会报告和法案来推动其新工业政策。
美国从硬件制造转为软件著作的典范公司就是曾霸占整个电脑产业的IBM。蓝色巨人在十年
之内,将曾是自己制造的个人电脑、监视器、硬盘机、打印机、内存、小服务器、以及
微处理器芯片,都前后出售给日本、台湾、和中国大陆厂商,也就是在大型电脑及大量伺
服器留一手之外,自己全面退出产品制造,而公司再造成“经营软件”为主的新企业模式
。美国从硬件制造转为软件著作的典范公司就是曾霸占整个电脑产业的IBM。蓝色巨人在十
年之内,将曾是自己制造的个人电脑、监视器、硬盘机、打印机、内存、小服务器、以
及微处理器芯片,都前后出售给日本、台湾和中国大陆厂商,也就是在大型电脑及大量伺
服器留一手之外,自己全面退出产品制造,而公司再造成“经营软件”为主的新企业模式

从产品制造转为产品设计和推销的典范公司当然是苹果。不但能推出许多全球闻名的雅俗
共赏产品,无论是美国微软、台湾宏达电、韩国三星电子、中国大陆阿里巴巴等科技大厰
,新产品发表会上,史提夫贾伯斯强烈风格带动推销新产品。
苹果新产品上所应用的新技术和产品设计是受专利权保护,品牌是由商标权保护,产品的
制程技巧(know-how)是营业祕密,而产品的使用功能,即其作业系统和应用程式,是由
著作权保护。苹果和IBM两家标竿企业能继续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他们能充分利用法律
来增强其市场势力。
台湾科技产业是否也要与IBM和苹果一样转型,即面临中国大陆的低成本高效率制造竞争,
决然停止模仿IBM和苹果的电子产品,反而模仿其经营模式,即开始创造新的应用软件而注
重其推销的技巧,并学会如何利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新创。如此转型,必须先多了解著作
权的来龙去脉。
最早的著作权
著作权原本的标的是文学、艺术、音乐等文艺品,则“著作”(writings)和“作品”
(works),而以法律的用语,可仅以“著作”总称。由于著作的错综复杂,而最早只有纸
本、帆布、宣纸等媒体物可用来表达,有品质的大量重制不容易,所以著作人对其著作被
抄袭而贩卖,其实并没有引起多大的经济忧虑。
但是,奉中国北宋十一世纪毕升所发明的活字印刷术,以及于十五世纪德国铁匠古腾堡
(Johannes Gutenberg)发明的“可移动铅字”(movable type),活字的印刷器可用来
大量复印任何著作,而此“大量复印”就使得西方社会要面对“著作所有权”的新观念。
但是,奉中国北宋十一世纪毕升所发明的活字印刷术,以及于十五世纪德国铁匠古腾堡
(Johannes Gutenberg)发明的“可移动铅字”(movable type),活字的印刷器可用来
大量复印任何著作,而此“大量复印”就使得西方社会要面对“著作所有权”的新观念。
受到新印刷技术发行的书籍日益增多,英国议会就受印刷商行的催促,则于史都华王朝之
1662年颁布的“印刷器授权法案”(Licensing of the Press Act),就赋予印刷行会“
印刷及监察所有新著作的专属权”。西方的“版权”理念就此诞生,但法案显然仅是在照
顾印刷工会的利益,居然没有顾及著作人的权益。[注1]
英国文学界的文艺作者对于版权全握在印刷行会的手里,当然不服气,而借由每隔两年国
会对新法案的复议程序,文学界其实是有许多异议的机会,但幽雅属性的文学家,虽然时
而向印刷行会抗议,则始终没有废除法案。
反而是印刷行会主,在看清文学在社会的影响,则以留存权利为条件,同意作者以及被作
者授权的印刷商,与印刷行会皆是版权所有权人。但是,印刷行会中的多数会员不甘愿减
损已经享有三十多年的版权权益,则继续进行持续十八年的行会内斗,同时屡次异议国会
的新提案。
在1710年,仁至义尽的国会君臣终于禀报英国皇后,“新著作权法应该兼顾国家的文化发
展,即应该鼓励对社会有益的文化创意,所以除印刷行会之外,新版权也应该保护原著作
的作者和取得著作商业权的人”。当年是安妮皇后在位,所以新法案称之为“安妮法典”
(Statute of Anne),其开端序言是,
Whereas Printers, Booksellers, and other Persons, have of late frequently taken
the Liberty of Printing, Reprinting, and Publishing, or causing to be Printed,
Reprinted, and Published, Books and other Writings,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Author or Proprietor of such Books and Writings, to their very great Detriment,
and often to the Ruin of them and their Families:For Preventing therefore such
Practices for the future, and for the Encouragement of Learned Men to Compose
and Write useful Books; May it please Your Majesty that it may be enacted

缘印刷者、书商、以及他人,经常印制、重印制、及发行,或促成印制、重印制、及发行
书籍与其他著作,在未取得著作人或所有权人的同意,将伤及权利人及其家属的权利,为
防止如此行为,并鼓励知识创作者撰写有益的书籍,恳求陛下圣旨
安妮皇后就此奠定了著作的利益归属,如此先见之明,实则造就大英帝国文学后续的蓬勃
发展。即于继承的乔治王朝之1740年,萨母尔黎查森(Samuel Richardson)完成的
《Pamela》是公认为第一本英文小说,接着是著名小说家亨利费尔丁(Henry Fielding)
、沃尔特斯哥特爵士(Sir Walter Scott)、和最能代表英文小说家的珍奥斯汀(Jane
Austen)的畅销小说。他们的小说不但是英国文学史新纪元的开始,他们的小说也是促进
文学新创作,而新的印刷技术是促成新创文学的畅销,对社会进化而言,广受欢迎的小说
亦能提升人民的识字率。
安妮法典的影响力,也越洋至英国的新大陆殖民地,美国的创国元勋于1786年,以促进科
学和“有益技艺”的进展为主旨,在国家的新宪法就赋予著作人和发明人有期限的专属权
,即取得所创作的利益是国家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之一。
如此以国家宪法确保著作人的权益,创国元勋是依照亚当史密斯宏观经济学的“隐形手”
概念,即个人利益会促成国家利益,以法律赋予的个人专属权,即给与发财的机会。亦即
,美国宪法以制定专属权为诱因,则能鼓励民众之著作和发明,从而推进国家各方面的技
艺发展,[注2]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useful Arts, by securing for limited
Times to Authors and Inventors the exclusive right to their respective Writings
and Discoveries

以促进科学和有益技艺为由,以其著作和发明,赋予著作人及发明人
有期限的专属权
许多学者、大企业家、和政治人物认为,美国宪法以财富诱因而赋予发明人和著作人专属
权,是能整合全国人民的创意,而极有效的将其转化为促进国家工业和文化发展,即宪法
第一条、第八节、第八段的智慧财产权宗旨是美国工业与文化繁荣的主要原因。
然而,专利权所鼓励的应用科学发展,与著作权所鼓励的文艺创新产生了意料外的冲突。
即专属权本质上是限制他人的权利,著作的处理应该是完全由著作权人控制;亦即,具有
专属权的著作权人,就是能牵制著作的重制、发行、和散布,但是我们将来会发现,此等
牵制力也是能压抑新重制、发行、和散布相关技术的使用和发展。
印刷技术的进步就会引起艺术和技术间的冲突。初期的粗糙印刷器虽然是“版权”观念的
肇因,但仅有黑白两色的美术印刷重制并没有多大的商业价值。但是,于十九世纪初,开
始出现在文艺作品上附填彩色的技术,即以“平板印刷”(lithography)的方式,使用一
层一层对准的不同颜色浮雕平板,堆积成一幅画的模板,如此经由印制即可大量复制任何
原创的彩色画作。
新的平板印刷技术就是让各种平板美术的复制品成为具有高度商业价值的新版权标的物。
尔后所研发的“照相平板印刷”(photolithography)、“油印机”(mimeograph)、和
“雷射复印机”(laser printer),均使得任何影像的重制更为便利,而就是大幅增加版
权的商业色彩。
新重制技术的发展会牵涉更多不同作品的经济效应,而此自然而然会增加著作权人对其所
有权的顾忌,也会驱使发展新重制技术人的商业企图,同时会给予一般人民使用新技术的
机会。新技术对艺术人、技术人、和社会大众,三角之间所产生的新利害关系,必定会引
起新争议,则各方的权利分配终究是法律的责任,而因为新技术会带来前所未有的法律议
题,法庭须要以“第一印象的案例”(case of first impression)奠定新的法律。
现代著作权
虽然黑白印刷和彩色平板印刷技术分别可被视为文字及美术重制的新著作权启蒙,照相平
板印刷和雷射复印机也大幅度地改变出版社和教育界的作业,同时也会影响一般人民的日
常生活。但在回顾现代著作权法的演变,最具影响力的新技术推手,无疑是多媒体个人电
脑和互联网。
个人电脑的快速重制和储存功能,促使了快速且大量的“抄袭”,而在现今的网络世代,
只要动一下鼠标或是稍微触控电脑或手机的萤幕,就能轻而易举重制和散布各种作品到全
世界的每一角落;亦即,“抄袭”、“发行”、和“散布”在一根手指移动的瞬间,就会
产生庞大的商业效应。个人电脑的快速重制和储存功能,促使了快速且大量的“抄袭”,
而在现今的网络世代,只要动一下鼠标或是稍微触控电脑或手机的萤幕,就能轻而易举重
制和散布各种作品到全世界的每一角落;亦即,“抄袭”、“发行”、和“散布”在一根
手指移动的瞬间,就会产生庞大的商业效应。
面对新的储存与重制装置,以及网络无远弗届的传播功能,原以保护珍奇文艺品的传统著
作权法,似乎有扩大范畴之必要。但是,任何法律的扩散必须谨慎以待,即是否有必要更
改著作权的基本理念,或仅增修现行的法律,譬如稍微扩展权利范围,或是重新制定全新
的著作权成文法?我们会看到法律的逐步修改,但也会有突来的全新法规出现。
著作权法和新重制及传播技术的微妙关系也会引起更为深切的议题,即资讯本身的价值。
在保护着作人权益的同时,著作权法也要考虑各种著作的纯资讯含量,以及其自由流通对
社会、民众、政府、科学、经济、和工业发展的影响。即著作人的权益保护,不免会限制
资讯的自由散布,但资讯散布的放纵会伤及著作人的权益,与文艺创作鼓励背道而驰。
现今著作权法的重大议题就是寻得二者之间的平衡,同时也顾及资讯的自由流通对社会和
国家的影响。以法律手段寻得的个人权益、新技术发展、和社会影响的适当平衡,已经是
难以胜任的任务,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却会使得原本难以断定的平衡点,不停地移动。
除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之外,我们也会讨论最能引起著作权法演变的新重制、储存、和散
布技术,以及法律和新技术双重却分别的经济效应(economic effect)、公共政策
(public policy)、和工业政策(industrial policy)。
当然,欲明了智慧财产权法,必须认知其来龙去脉,尤其要研究引导全球法律发展的新权
威案例,和针对电脑与互联网所激发的新法案,以及各国政府对著作权执法的态度。
终究,智慧财产权法,特别是著作权法,正处在个人电脑和网络的新世界,使得偏冷门的
著作权法,如今已成为网络商业法律的主流 (what once was a backwater, now has
become mainstream),以身为高科技产品制造重镇,且志在创新的台湾,我们必须赶上这
新主流的快艇。
本文作者:
笔者是密歇根大学空间物理学博士、史丹佛大学电机系后博士、加州大学柏克莱法学院法
学博士,美国加州执业律师、美国专利暨商标局注册律师、曾任职美国律师事务所,在台
湾曾任职宏碁电脑、国际通商法律事务所、台积电、奇美电子、日月光,以及国立台湾、
清华、和交通大学的兼任教授。现在是财团法人资策会和工研院的专案顾问。笔者的著作
包括Einstein’s Relativity, the Special and General Theories, McGraw-Hill (2016
)、Liquid Crystal Displays, Fundamental Physics & Technology, Wiley (2011)、
Made in Taiwan, the Story of Acer Computers, McGraw-Hill International (1997)、
《英美契约法》元照出版公司2015年、《美国专利诉讼关键案例解读》元照出版公司2012
年、《晶理法,液晶、理工、法律》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以及数件相关物理的学术文献
和智慧财产权文章。
[注1]: 毕升的活字排版影像器材于台大vr.theatre.ntu.edu.tw,拉丁字的活字图案取材
于维基百科。
[注2]: “隐形手”论是亚当史密斯先于1759年出版《道德情操论》(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谈论个人利己行为的经济作用,嗣后于其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
(The Wealth of Nations)接连国家利益的理念;美国于1776年宣告独立,宪法于1788年
才覆议完成则可宣布。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8-17 19:49:00
专利法在美国冷门过?
作者: fermion (fermion)   2016-08-18 05:02:00
美国专利法在1980年代确实冷门过。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6-08-18 05:45:00
http://tinyurl.com/crmyv4m美国专利在 1980s 每年申请与核准件数都在5万以上看不出哪里冷门了....在 1980s 之后 更是一路狂飙升1980s 与其说冷门 不如说是专利暴发前的酝酿期
作者: orsonplus (奧森普拉斯)   2016-08-18 10:52:00
这篇不是新闻,如此张贴,是否经过授权?提醒原PO看一下该连结网页置底声明,要尊重著作权板规没加注是因为站规有,Ctrl-P贴文选项画面也有板上不仅一人转贴,只是这篇刚好讲道网络重置的问题看了特别有感
作者: MrCAKE (Keep Working)   2016-08-18 21:34:00
专利"法"冷门跟专利申请量没关系吧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6-08-18 21:37:00
推一个~世界由制造经济转向软件经济,TW这一块落后很多著作权的问题学界也很严重,特别是某些大咖教授将国外大咖资料转为中文使用,甚至"借用"出书,非常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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