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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未来:从硬件转到软件,从专利转到著作权 (二)]
作者:陈歆 2016.7.27 Robert H. Chen [注1]
本文:
智慧财产权的国际化
台湾最早的著作权议题是有关国外书籍的版权,即国内印刷业者,未经国外的出版公司同
意,会重制及发行不甚有品质的出版品,尤其理工方面的教科书,因此得以让许多台湾的
穷学生有机会购买为标准售价一折的国外课本。盗版教科书的教育作用和其对台湾科技产
业发展的贡献是毋庸置疑,许多留学生就是依靠那几本书准备读博士学位,而读完之后就
任职著名大学教授,或回国在工研院耕耘台湾正在萌芽的新高科技产业,少数也能在国内
创业;而更多学生是先从国外的先进著作切入了解先进技术,进而加入台湾各种高科技产
业的新创公司。[注2]
所以,虽然时而会受到国外出版社的谴责,台湾以当时的教育需求之氛围,对如此的著作
权侵害行为,政府是采取睁一眼闭一眼的态度。西方的出版社则渐渐察觉到当时台湾好学
的学生市场,决定与国内的出版社达成极为文明的协议,从而被认可的廉价“台湾版”教
科书就问世。出版公司的经营哲学乃莫过于“少赚一本书的钱总比一毛钱都赚不到强”;
如此地方虽小,市场则大,以致许多闻名的大出版公司就在台湾设立分公司,而在新加坡
和中国大陆经济崛起之前,台北就压过香港而成为东亚的英文教科书出版中心,如此可印
证当时台湾的理工学术风气确实不亚于任何国家。
现在比较富裕的台湾学生和一般爱看书的民众则要支付和外国一样的标准国际价格,但藉
由台湾早年的科技学术涟漪效应,而经由位于台北的国际出版公司协调,台湾的学生仍然
有机会购买比国外售价便宜的教科书。[注3]
跟随台湾电子经济奇蹟所引造的社会繁华,加上重制和散布技术的快速发展,现在未经同
意而重制的主要著作权标的是电影、漫画、音乐、电玩、和目前最具经济影响的电脑、精
密机器、和智慧型手机软件。但在台湾个人电脑产业崛起的九十年代,最震撼的著作权问
题则是个人电脑的作业系统(operating system)。当时,稍具电脑常识的青年出钱购买正
版的OS几乎是不可思议的傻事,只要拷贝一份朋友提供的盗版CD即可取得免费的新版作业
系统。各种应用程式,和电脑游戏,亦可免费拷贝而享用,即侵害著作权当时居然是年轻
人的日常动作。
如此状况也怪不得尤其美国软件大厰会屡次激烈地向美国政府抱怨和游说,即以数据证明
著作权侵害的规模,对美国经济和大型软件厂商的商业利益有莫大的影响,美国政府则当
务之急是设法遏止日益猖獗的著作权侵害。然而,英美法的著作权虽然有数百年的传统法
律历史,法理而言,智慧财产权和一般法律一样,是“属地”,即司法的管辖权是以国界
受限,则美国法律的智慧财产权保护是无法延伸到加拿大或墨西哥,遑论台湾。
刚好与个人电脑产业在台湾崛起的同时,美国政府可趁九十年代正在审查中华民国加入“
关税暨贸易总协定”,尔后改名为“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之际
,而经由美国贸易代表署于1994年的提案,所有拟参与WTO的国家及贸易地区必需先同意遵
守所谓“与贸易相关的智慧财产权规范”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注4]
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规范一旦成为WTO的入场券,即变成是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先决条件
,所有的会员国和贸易地区的智慧财产权相关法律必须至少符合TRIPS规范的最低标准,而
任何会员国及地区得依据智慧财产权侵害,而以“不公平贸易”为名,指控另一会员国或
地区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而经由WTO“争议解决机制”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的审判,被告会员实会受到适当的处分,甚至被开除
。
因此,各会员国及地区被迫拟定合乎美国定订的国际标准智慧财产权保护法律,美国等于
是强迫所有世界贸易组织的会员国和地区,必需遵守“与贸易相关的智慧财产权”规范。
美国贸易代表署就此使得原为属地法的智慧财产权转身而变成“国际法”。[注5]
台湾向来是急于确立其国际地位,则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政府和国人可见是如何重大的事
件,所以当时政府当务之急是尽快修正所有智慧财产权相关的法律,使其不止符合TRIPS的
标准,且同时满足美国贸易代表署提出的严苛要求,譬如智慧财产权侵害应该带有刑事责
任。而虽然有争议,中华民国著作权侵害是有刑事罚款和有期徒刑的规定。[注6]
如此纵使是承袭了两千年儒家抄写课文的“写经”教育,台湾和中国大陆终究也要接受西
方的“抄袭”是违反个人权观念,即原“模仿为最崇高的赞赏”,在著作权法的眼里,就
是犯罪的行为。然台湾若不符要求,不但无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也会在特别301的黑名单
留名,而台湾出口公司的产品会遭受海关的查验和没收。[注7]
或许有趣的是,在美国政府的眼里,九十年代的“四小龙”(台湾、韩国、新加坡、和香
港)以“智权罪犯”而恶名昭彰。如今的经济气候已经改成“金砖四国”(巴西、俄罗斯
、印度、中国大陆)为侵害智慧财产权黑名单的主要嫌犯。黑名单的编列,除智权侵害嫌
疑的考量外,似乎也是凸显被美国政府视为主要贸易竞争对手而要对付的国家,即特别301
列名的其实是美国执行工业政策的目标国家。
经过漫长且不甚光荣的被迫修正智权法之后,台湾终于2000年从观察员身份晋升世界贸易
组织的常任会员。对于处境国际灰色地带的台湾,正式加入WTO何尝不是肯定其电子产业的
国际贸易实力。即台湾以“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的“仿冒王国”,现在是正规的“国
际贸易伙伴”。
然而,代价却是原善于低成本且快速模仿新技术的台湾电子产品制造优势,现在变成凡事
都必须考虑他人的智慧财产权,即是遭受侵害官司缠身,或支付权利金而大幅提高成本,
两难的处境。然而,代价却是原善于低成本且快速模仿新技术的台湾电子产品制造优势,
现在变成凡事都必须考虑他人的智慧财产权,即是遭受侵害官司缠身,或支付权利金而大
幅提高成本,两难的处境。
台湾产业被美国逼迫注重智慧财产权,长期看待,或许并非诅咒,而是恩赐;即台湾经济
往后的进展,面对尤其中国大陆的竞争,必须注重产业的升级,而凭恃人民的科技能力和
台湾本身一直充足的投资资金,将来应该能依据台湾的创新能力与欧美日的先进公司竞争
。
台湾早已从特别301的黑名单降(升)级至一般“观察名单”(Watch List),而如今完全
除名,除了少数与智慧财产权无关的倾销DRAM和太阳能电池指控之外,台澎金马已称得上
世界贸易组织的模范生之一,即台湾应该已经正式地脱离开发中的模仿产业而已迈入先进
国的创新行列。
产业如果能继续升级,而创新被政府和产业界鼓励,智慧财产权往后不但不会妨碍台湾产
业的发展,反而会有助于保护我们的新创作,尤其著作权将来是台湾创新产业进展的护身
符。故此,国人应该对著作权多加了解,尔后学会如何善用智慧财产权法来增强我们新产
业的竞争力。
下一篇文章,以及连续的十几篇文章,是著作权法基本原理的介绍。
[注1]: 笔者是密歇根大学空间物理学博士、史丹佛大学电机系后博士、加州大学柏克莱
法学院法学博士,美国加州执业律师、美国专利暨商标局注册律师、曾任职美国律师事务
所,在台湾曾任职宏碁电脑、国际通商法律事务所、台积电、奇美电子、日月光,以及国
立台湾、清华、和交通大学的兼任教授。现在是财团法人资策会和工研院的专案顾问。笔
者的著作包括Einstein’s Relativity, the Special and General Theories,
McGraw-Hill (2016)、Liquid Crystal Displays, Fundamental Physics & Technology,
Wiley (2011)、Made in Taiwan, the Story of Acer Computers,
McGraw-Hill International (1997)、《英美契约法》元照出版公司2015年、《美国专利
诉讼关键案例解读》元照出版公司2012年、《晶理法,液晶、理工、法律》元照出版公司
2010年,以及数件相关物理的学术文献和智慧财产权文章。
[注2]: 最明显的教科书盗版例子是台湾大学毕业、交通大学电机学教授施敏,他的一本
Physics of Semiconductor Devices, Wiley (1969)教科书可说是半导体产业的圣经,曾
是无数台湾电子产业先驱必读的书。施敏教授另外几本书,譬如VLSI Technology及
ULSI Technology,可以特别价在台湾麦格罗-希尔国际出版公司购买。
[注3]: 譬如,笔者著的Liquid Crystal Displays, Fundamental Physics & Technology,
Wiley (2011)曾可在成大书城以约七折购买。廉价书的销售是限制与台湾地区,著作权文
章之后几章会谈论开发中国的不同书籍价格的著作权法和平行输入贸易法议题。
[注4]: 1994年开始运作的世界贸易组织是1947年签署的“关税暨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的后裔协定,四十七年的谈判就让观察者称之为
“General agreement to talk and talk”。
[注5]: 由于是世界贸易组织的规范,可知TRIPS中之“Trade-Related”修饰词的来源,
任何规范必须与贸易有关。开发中国家得依照其经济发展层次而逐步加强其智慧财产权的
法律。
[注6]: 看在电子产品多如牛毛的专利,以及侵害判决的复杂度,由于美国自己和一般先进
国家,都没有专利侵权的刑事责任规定,中华民国专利法也幸免刑事责任。
[注7]: Imitation is the sincerest form of flatte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