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规定在民法通则中,是民法通则基本知识和考点
常见考点如下: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分有阶段的,有两种分法
(1) 以年龄分段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为不满10周岁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第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18周岁以上
然而在大陆民法通则中,有一个例外,
就是16~18周岁,如果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做为主要生活经济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里主要在于大陆对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分段和台湾不同,
所以念过台湾民法的人容易在这里搞混
(我就不说台湾民法的年龄分段了,免得原来不混的人还被搞混了)
(2)以是否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分断
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 由于民事行为能力代表的是其“意思表示”是否能够发生“法律效果”的资格,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有人代理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即“法定代理人”
而无/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就是其监护人,
亦即连到下一个“监护”的知识点。(待续)
察看图文完整版以及关于“监护”知识点:
http://goo.gl/bv0G3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