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好:
最近手上有一件欧洲案,在检索报告中,独立项被审查委员以新颖性为由判断
不具专利性,附属项中的其中几项被审查委员以进步性为由判断不具专利性,想请问
各位前辈,
1. 除了克服独立项新颖性的问题,在回复中是否要顺便讲独立项的进步性?
(自己是觉得等下次独立项被进步性打回来时再说,以免回复时说太多不必要的,而且可
排除经济考量的情况)
2. 被以进步性为由判断不具专利性的这几项附属项,是否只能从独立项具有进步性,
所以其附属项也具有进步性来答辩呢?(这样势必要讲独立项的进步性了,就跟问题1有
关了)还是等下次审查委员以进步性来打独立项时,再跟这几项附属项一起做答辩?
或是有其他方式可以回应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