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想请教关于电脑程式产品请求项的问题

楼主: lunkk (lunkk)   2016-02-03 13:08:39
大家好,
目前最常见的软件案写法是,
系统或装置一个独立项,
方法一个独立项,
电脑程式产品或电脑可读取媒介一个独立项,
但我有些疑问想请教各位前辈,
希望各位前辈指点一番,感谢了~~Q__Q
1.关于电脑程式产品请求项,
我的理解就等于是纯软件,
而美国在Alice案后,
似乎变成在于软件的本质是否具有实际的功效,
而不是有没有绑机器。
那么假如不申请中国等不准纯软件的国家,
一篇软件专利的系统或装置项是否就变得无意义呢??
(我的想法是:系统或装置也是借由那个软件才能具有功效,
且抓侵权时,
系统或装置项又要同时具备硬件及软件,
反而比只有纯软件的请求项难抓。)
2.假如是像中国不接受纯软件请求项的国家,
以系统或装置项来申请,
但是仿冒者只卖软件,
似乎也没办法抓他侵权,
这样申请的意义何在呢??(还是只是作为宣传考量??)
感谢各位前辈了~~~呜呜呜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6-02-03 19:33:00
除了直接侵权还有间接侵权这东东而且可以抓出厂就把软件设成默认功能的硬件 例如智慧型手机
楼主: lunkk (lunkk)   2016-02-03 20:45:00
可是在纯软件请求项也核准的情况下也不用抓间接侵权了不是?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6-02-03 21:44:00
其实小的在回答第二题 XD
楼主: lunkk (lunkk)   2016-02-04 01:09:00
原来如此XDD
作者: brenthsu (brent)   2016-02-04 09:31:00
alice理解部分可能有出入 可以多读一些判决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6-02-04 11:02:00
101中有个 明显多于 的字眼 非常难答辩
楼主: lunkk (lunkk)   2016-03-01 11:38:00
感谢回答~~~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