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unkk (lunkk)
2016-02-03 13:08:39大家好,
目前最常见的软件案写法是,
系统或装置一个独立项,
方法一个独立项,
电脑程式产品或电脑可读取媒介一个独立项,
但我有些疑问想请教各位前辈,
希望各位前辈指点一番,感谢了~~Q__Q
1.关于电脑程式产品请求项,
我的理解就等于是纯软件,
而美国在Alice案后,
似乎变成在于软件的本质是否具有实际的功效,
而不是有没有绑机器。
那么假如不申请中国等不准纯软件的国家,
一篇软件专利的系统或装置项是否就变得无意义呢??
(我的想法是:系统或装置也是借由那个软件才能具有功效,
且抓侵权时,
系统或装置项又要同时具备硬件及软件,
反而比只有纯软件的请求项难抓。)
2.假如是像中国不接受纯软件请求项的国家,
以系统或装置项来申请,
但是仿冒者只卖软件,
似乎也没办法抓他侵权,
这样申请的意义何在呢??(还是只是作为宣传考量??)
感谢各位前辈了~~~呜呜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