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专利法第30条 第3项

楼主: manofcourage (阿)   2014-09-26 19:21:10
小弟是专利界中的菜菜,
今天偶然跟同事聊到这条,
觉得这条第三项无法理解立法缘由,
百思不解之下想来版上询问各位先进前辈的想法。
条文如下:
第三十条 申请人基于其在中华民国先申请之发明或新型专利案再提出专利之申请者,
得就先申请案申请时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所载之发明或新型,
主张优先权。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主张之:
一、自先申请案申请日后已逾十二个月者。
二、先申请案中所记载之发明或新型已经依第二十八条或本条规定主张优先权者。
三、先申请案系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或第一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之分割案,或第一百零八条?
四、先申请案为发明,已经公告或不予专利审定确定者。
五、先申请案为新型,已经公告或不予专利处分确定者。
六、先申请案已经撤回或不受理者。
前项先申请案自其申请日后满十五个月,视为撤回
作者: slayerchobit   2014-09-26 19:44:00
保留原案呀,核准变两件
楼主: manofcourage (阿)   2014-09-26 22:53:00
感谢S大的回答,所以就是赌审委找不到是吗?那一开始不申请优先权不是就好了吗?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4-09-26 23:30:00
原因很多呀 例如申请人想撤回后案 保留前案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9-27 11:58:00
就是赌前后二案间没有前案想二案均保留囉 再说 后案申请时前案必然未被公开阿是否
作者: oreal (没有框框的生活 无价)   2014-09-27 13:29:00
因为国内优先权前案经过15个月自动撤销ipo都要准备撤销前案了 结果你不主张优先权了这样ipo难做事啊 所以才说为了维护程序的稳定哈 回完才发现你不是问这个
楼主: manofcourage (阿)   2014-09-28 11:43:00
欧欧,感谢各位大大的回答,原来是有策略上的考量专利的策略考量真是有很多学问呢!受教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