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有关智慧财产法院之设立初步比较
中国大陆在2014年8月31日通过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之决定,
法院审判庭的设置及详细规划,仍待后续的公布,以下仅就
现有资料与我国智慧财产法院为初步比较。
一、法院设立
中国大陆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实行跨区域管辖的知识产权法院;
我国则仅有设置一个智慧财产法院,并无分院。
二、管辖案件
(一)中国大陆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智慧财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并管辖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
商标等智慧财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二)我国智慧财产法院管辖之案件为依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光盘管理条例、
营业秘密法、积体电路电路布局保护法、植物品种及种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护
之智慧财产权益之第一审及第二审民事诉讼事件;
因刑法第 253 条至第 255 条、第 317 条、第 318条之罪或违反商标法、
著作权法、营业秘密法、公平交易法第35 条第 1 项关于第 20 条第 1 项及
第 36 条关于第19 条第 5 款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简式审判或
协商程序所为之第一审裁判而上诉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除外;
因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光盘管理条例、积体电路电路布局保护法、
植物品种及种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财产权所生之第一审行政诉讼事件及
强制执行事件。
(三)简言之,中国大陆管辖案件为二合一,即民事、行政案件。
我国则为三合一,包括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
三、审级救济
中国大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皆采两审终审制 ,惟因知识产权之类型不同,
较具专业技术性之知识产权案件,如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法院为第一审法院、高等人民法院为终审法院;
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知识产权法院
作为终审法院。
我国行政诉讼采三级二审,智慧财产行政案件由智慧财产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为终审法院;民事诉讼采三级三审,智慧财产法院为第一审及
第二审法院、最高法院为第三审法院。
以下略...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30430&ctNode=7127&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