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Alice v. CLS 艾莉丝梦游仙境中....(2)

楼主: shermanmt (sherman)   2014-09-10 00:30:58
我自己做了点实证研究,找了US Classification 705/37, 705/40, 705/41的已公开案
进public pair里面看有没有在Alice之前/之后的§101 OA,得到了以下结论
当然我没有纯数字统计,但我翻过了大概500篇,概念上应该说得通
1. 商业方法在Alice之后很容易收到101 rejection。我还有看到Alice之前已经发了
Notice of Allowability,还没付issue fee,结果Alice 之后examiner自动又发
了一个101 rejection,简直傻眼。有得付费领证就赶快。
2. 核驳理由很精简,通常不到一页就结束了。其实想想这也是应该的,最高法院的用语
这么模糊,USPTO的审查指南也是搔不著痒处,造成examiner随便套用随便核驳。
3. 还没看到overcome rejection的,当然因为时间太短,还不到三个月,收到OA的应该
都还没respond,所以不知道成效。但是比对过Alice之前收过101 rejection的申请案
在Alice之后examiner撤回的,我只看到一件,申请人把被核驳的claim删掉了...
4. 加入"by using a computer"之类的语言真的没用。在Bilski之前这是万用招,之后
就不见得有用了,现在差不多是肯定没用了。
5. 商业方法很难claim,尽量不要写system,或者改用著作权/营业秘密保护。最高法院
就差没有直接说我们不准商业方法专利(其实这应该是国会的职掌,而不是由司法这
边来决定)。最高法院并没有提出怎么样判定抽象概念,USPTO也是混水摸鱼一通,
就看未来怎么样变通。然后那几个抽象概念的实例(基本经济操作方式、数学方程式
等等)在加上“没有远多于”的实例(仅连结到特定技术领域、无改良电脑功能等)
差不多就打死全部了。连运用cloud service进行运算都被核驳。
6. 尽量用实际明确的词汇,并且一开始就往比较窄的专利范围进攻,准了再用continu-
ation尝试扩大范围。
7. 如果同时有102/102核驳,想办法在这里着墨。最高法院有意无意将新颖性/进步性与
适格标的做某种连结。如果有强大的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或许可以克服101。
8. 和发明人沟通,跟他们说现在不是什么都可以申请了,不只是102/103的问题,连101
都可能卡死你。
作者: waderu (滑的鲁夫?)   2014-09-10 01:15:00
推这篇!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4-09-10 07:29:00
好文先推再m ~~~~~~~~~~
作者: fermion (fermion)   2014-09-10 08:19:00
Sorry...说最高法院是专利白痴的人是白痴无误.
楼主: shermanmt (sherman)   2014-09-10 10:08:00
楼上朋友要嘘便嘘,何苦绕弯骂在下白痴?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4-09-10 12:54:00
原po 其实我同意 f 大的说法耶 ~~因为最高院才是老大最高院才是本体~~~~~~最高院.....最高只见过专利制度因最高院判决更改...相反则没见过所以 最高院判决就是专利制度...他怎么可能会是白痴最高院才是本体~~~~~~最高院.....最高 (呐喊ing)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9-10 13:04:00
推明确结论请教原PO 第5点 不要写System部份,习惯上大家都是用加入实体装置的方式来回避101的核驳 是否可请原PO为进一步说明? 谢谢 b( ̄▽ ̄#)d
作者: madgame (静)   2014-09-10 13:37:00
楼主: shermanmt (sherman)   2014-09-10 13:46:00
K兄,只因他最大所以都正确吗?国会可以用立法覆蓋掉最高法院的判决,只要立法不违宪即可。事实上此处的抽象概念(abstract idea)本来就是司法创设而非法条本身所述,国会更是可以用明确立法override判决。我认为最高法院是专利白痴,因为他们不想要落入单一解读方式而刻意模糊用语,但也没提出可以放诸四海皆准的分析架构(Graham v. John Deere即是一好分析架构)试问美国每年数十万申请案、十数万公告专利,岂能以模糊无标准的分析方式让这些专利权不稳定?(当然不是说没有本案就变得很清晰稳定啦..)?KSR, Bilski, Mayo等,让专利从业人员有明确标准可依循了吗?最后,我说最高法院专利白痴,跟我说最高法院白痴,是不同的,可以就这样骂在下白痴吗?
作者: allein (轻)   2014-09-10 14:40:00
原PO专业,推~
楼主: shermanmt (sherman)   2014-09-10 15:08:00
另,p兄,"system"比较模糊,而且在Alice一案中特别针对claim中的data processing system质疑:"But whatpetitioner characterizes as specific hardware--a'data processing system' and 'data storage unit,'for example... is purely functional and generic."所以如果可以的话,写apparatus会比system好一些些...y
作者: fermion (fermion)   2014-09-10 16:17:00
九位大法官全数同意审查意见吔!何况谁规定USSC的分析架构要“放诸四海皆准”?这种事情只能说自己看不懂判决书,不好说大法官是白痴喔!如果美国国会立法说抽象概念可专利, 最高法院也可以判该法违宪的。
作者: ohyeaah (幻化成风)   2014-09-10 17:42:00
感谢整理,推!
作者: fermion (fermion)   2014-09-10 17:43:00
还记得几年前群x老总的一句话,换来加倍赔偿金?饭可以乱吃,话别乱说。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4-09-10 20:12:00
基本上海洋法系的国家 判例法的比重非常重......拿台湾这种大陆法系的思维去套 有点危险.....法只能给架构 基本上要怎么诠释与解读专利法....还是要回到 MPEP 只不过 美国的 MPEP 是用司法判例堆叠出来的 而司法的最高顶点 就是最高院....更别说"抽象概念"这个词 还不是法里面的......而是透过司法对 35 USC 101 的解释 再收进 MPEP 内所以抽象概念是圆是方 都是司法(最高院) 说了算....你会说造字人 不懂所造字词的含意?? 定义是他给的阿..
作者: fermion (fermion)   2014-09-10 21:21:00
MPEM出了USPTO就没太大用了..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4-09-10 21:26:00
也是啦 对于海洋法系这种 法官造法 的思维.....MPEP 也只是追着 造法者的后面跑......
作者: fermion (fermion)   2014-09-10 21:37:00
法官造法?谁教你的?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4-09-10 21:55:00
http://preview.tinyurl.com/o7ry357第三页倒数第9行....
作者: fermion (fermion)   2014-09-10 22:20:00
美国好像己经独立很久了。问自己一下法官凭什么造法?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4-09-10 22:37:00
别问我 我也是迷失在法学大湖的一叶扁舟.....
作者: fermion (fermion)   2014-09-10 22:44:00
美国是怪咖,继承英国法精神却成立共和式联邦,很复杂,一言难尽。
作者: forcomet (无暱称)   2014-09-12 01:07:00
by using a computer在Bilski之前就很容易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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