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著作人格权

楼主: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4-11 16:36:58
著作人格权是否得被"抛弃"?
查了一下,找到一文如下: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9&act=read&id=66
著§16 著作人于著作之原件或其重制物上或于著作公开发表时,有表示其本名、别
名或不具名之权利。...
著§21 著作人格权专属于著作人本身,不得让与或继承。
民§16 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不得抛弃。
其仅有教示著作人格权与人格权之相异之处,
惟其未说明著作人格权是否属民§16之范畴...
请问,著作人格权是否属民§16之权利能力?若否,是否得抛弃?
以上,请先进们助为解惑,谢谢。
作者: deann (古美门上身)   2014-04-11 16:40:00
著作人格权不是权利能力 还有你问错板了 科科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4-04-11 22:55:00
不会呀 他本质很像专利姓名表示权 去年考题 咦不过这种申论题目 不会有人要回答你的
楼主: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4-11 23:04:00
哈 我想说搞不好这问题已有定论 就来问一下 XD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4-04-11 23:27:00
小弟是认为 专利法来说 你可以不表示姓名以著作权来说 你整个著作权都抛弃 也不需主张人格权应该是可抛弃 但就不能让与 小弟愚见着权人格权是附丽在著作上 跟附丽在人身上那种有差别
作者: ealvis   2014-04-12 10:42:00
可以想像成法人也适用,死亡不消灭等等特别规定的权利能力比较容易理解, 但是本质上仍非民16所指但也应该没有抛弃,而是著作权法定原始取得不过著作权不熟, 未求证y
作者: car (<(‵皿′)@m)   2014-04-13 01:00:00
可以约定不行使,但不得抛弃(人格权、身份权几乎如此)权利能力是指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能力,人格权属于权利无误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4-04-13 01:50:00
楼上大说的是 不过著作权似乎可以依约定让与 但仅一次
楼主: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4-14 12:33:00
分歧出现了 XD
作者: ealvis   2014-04-14 21:30:00
还是会有些微差异, 著作人格权至少不会"终于死亡"至于约定法人为著作权人, 应该是原始取得, 与专利权的让与应该有所不同
作者: car (<(‵皿′)@m)   2014-04-15 23:45:00
虽然原始取得的法理我不是很清楚,但我认知与楼上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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