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evein 2014-04-10 23:24:45各位前辈好,我是刚踏入专利这领域刚满三个月的新人。
日前接到一件美国OA,
官方发出 Election/Restrition通知,
自己研究了几天,身边的工程师也没接过这类案件,
故仍然有许多疑惑,希望各位前辈可以解惑。
本案第1及第10为独立项,
第1至第9项为装置项,第10至第14为制造该装置之方法,
审察官认为在方法中之某个制造步骤可以其他方式取代,
故认为本案应该分开申请。
在我搜寻到的资讯中,
有前辈认为此类案子倾向先选出一部分继续审查,
在选择的部分获得专利后,未选择的部分再重返程序。
请问:
1) a.未选择的部分欲重返程序是指以分割案的形式还是并为一件?
b.若并为一件时间以哪部分为主呢?
2)未选择的部分是否有已公开的疑虑?
3)若客户有取得专利之急迫性,是否建议直接以分割案一起审查?
以上大概是我归纳出的问题,
用字遣词若不够专业还请见谅。
先谢谢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