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eletion/restriction

楼主: evein   2014-04-10 23:24:45
各位前辈好,我是刚踏入专利这领域刚满三个月的新人。
日前接到一件美国OA,
官方发出 Election/Restrition通知,
自己研究了几天,身边的工程师也没接过这类案件,
故仍然有许多疑惑,希望各位前辈可以解惑。
本案第1及第10为独立项,
第1至第9项为装置项,第10至第14为制造该装置之方法,
审察官认为在方法中之某个制造步骤可以其他方式取代,
故认为本案应该分开申请。
在我搜寻到的资讯中,
有前辈认为此类案子倾向先选出一部分继续审查,
在选择的部分获得专利后,未选择的部分再重返程序。
请问:
1) a.未选择的部分欲重返程序是指以分割案的形式还是并为一件?
b.若并为一件时间以哪部分为主呢?
2)未选择的部分是否有已公开的疑虑?
3)若客户有取得专利之急迫性,是否建议直接以分割案一起审查?
以上大概是我归纳出的问题,
用字遣词若不够专业还请见谅。
先谢谢大家了!!!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4-10 23:53:00
重点在于审查员不想拿一份点数审2个案子
作者: fermion (fermion)   2014-04-11 01:49:00
找个美国 patent attorney吧.作坏了很难救...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4-04-11 02:14:00
同楼上 一种是分割 一种是审完后放回 两种都有听过最好问一下美国代理人
作者: jerico (靠北攻城尸)   2014-04-11 09:28:00
分割事务所比较赚钱,先withdraw对客户比较有利美国Restriction的规定非常严格除了台湾的有规定需要分案的几种形式外,美国还有规定其他审查委员认为实施例必须过度检索,就会发restriction每次我都硬是答辩,目前只有10件被审委同意,胜率约1%不到很多事务所都直接要客户决定哪一组,不答辩。理由很多,如浪费时间、equitable estoppel等等
作者: fermion (fermion)   2014-04-11 21:16:00
没搞好会激怒美国审查官.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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