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ynkd (ynkd)
2014-04-07 09:49:45本人非专利背景.
想请教各位前辈.
某A有化合物@专利跟制作成该方法的专利.
但有天某B公司想开发A化合物去研究该化合物@,发现有新的方法制作出化合物@,
且优点如下: 1. 大量提高产率>20倍
2. 大量减少时间(EX:原本一个月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4-07 11:04:001.通过机会很高 2.有侵权 3.看B专利范围 4.?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4-04-07 11:54:001. 不一定(可专利要件) 2. 不一定(方法专利权范围)3. "伤害"的意思是? 4. "其他"是虾米东东?
作者:
khdo (生活!生活?生活‧‧‧)
2014-04-07 12:29:001. 方法若有这些独特功效的话有机会可以2. 方法要看权利范围,但你做出的物@若没其他独特特性,物@本身仍会对A公司产生侵权3. 伤害若是指侵权的话,B做出@的方法不一定会伤害但B用新方法做出的物@本身无多的独特特性就会伤害A申请的物@4. 其他不详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4-07 12:44:00leo兄观念需要加强 XD
作者:
khdo (生活!生活?生活‧‧‧)
2014-04-07 12:48:001.专利权是排他权,B没生产(或贩卖等等等的)自然就没侵权问题若B的新方法够独特够领先,的确可作为筹码,但那是商业谈判的范围了 :p
若B用新方法做出相同@ 但@不做商业用途就safe因为原PO只申请方法 在此只就"该方法是否侵权"讨论
作者: ealvis 2014-04-07 12:59:00
有朝一日不知道CAFC的Rader是否会变最高法院法官他是几乎完全否定exp use的见解3, 按台湾动不动喜欢讲公益性,可以去要强制授权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4-07 13:09:00回leo兄 除非商业行为外 尚有未公开之要件唷 故并非全部非商业行为均为专利所未及另外,若B方法为@之制程,实施该方法则等同制造@,难称不落入其权利范围? 请参酌 有误亦请不吝指教 ^^(2)-1. 前述侵权系指实施该方法 申请专利未侵害其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