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ndohisade (Seize the days) 2014-04-07 21:27:30
请教各位前辈 有一美国申请案A欲主张一美国案B的优先权 两案的发明人完全相同 但Assignee不同 A案Assignee为a b c B案Assignee为a b 这样的情况下,请问需要签署优先权转让证明吗? 我知道在大陆,若申请案和优先权基础案申请人不同,需签署优先权转让证明 不知美国是否有相关规定? 另,能否告知此规定在MPEP第几条呢? 自己有查过了但找不到相关规定 恳请各位高手帮忙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