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新公司过了雇佣三个月,
要重新签约之际
人事还要我签大约密密麻麻的 Non Compete Non Closure .. Agreement
开头就很不利 我当下就缩
公司本部在美国密歇根州
因为公司在日本没有分部和法务,所以目前算是第三方代理公司负责我的薪水跟工作资
格
所以本人在东京,受雇并适用于日本劳动法
该NDA NCA契约让我不想签的要项
1. 离开公司后一年内不得到竞争对手(没有明确列举)或相关产业公司上班
2. 其业务及适用范围包括全世界
3. 没有补偿金
4. 如违反,则需传召至美国法院
这几个主要也违反日本宪法
有人有遇过类似情况吗
我个人认为应该契约适用于当地法律…?
但不知道有没有人遇过?
我查了一下 除了加州其他州的都蛮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