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为yunglen律师同行,之前有坐在法台上的经验,同意yunglen律师意见之外,补充一
下看法,提供这波被害人一些方向:
一、这件来说券商应该需要分担责任:
1.芝加哥交易所于4/16改写交易规则,商品交易价格可以是0或负数,但台湾的期货交易
商还(来不及)修改程式。
2.也跟系统设计有关,损益表停在0.01,不会margin call或强制平仓,用最后收盘价结
算,根本跑不掉这个钜额亏损。
二、行政或诉讼途径,要集结众人之力:
1.券商有以上过失,导致投资人受损害,纵使契约有免责条款,仍应该要负部分的责任,
这点yunglen律师已经说明了。换句话说,投资人的损害应该不用自己全担。
2.但以我以前的经验,如果只是单打独斗,券商就派出个法务跟你玩,先说诉讼要5年、
再拿着契约条文说免责,就唬住投资人了(含泪)。
3.比较建议的方式是集结众人之力,一方面走主管机关,一方面走法院,让券商跟投资人
谈,在确认券商有过失的情形下,才会容易取得比较合理的结果。
当然,具体的方向,还是要看投资人与券商间的契约(精美的定型化契约啊!)。但契约
不是不可撼动的,我认为这件来说,很有机会。
※ 引述《yunglen (妳身边)》之铭言:
: 各位版友好,小弟是律师,先前有办过期货交易相关的案件。今天早上看到新闻大概就觉
: 得一定会延伸严重的法律问题,
: 针对小轻原油爆炸案,于有限之资讯下,提供之概略法律建议。
: 一、 主张表示券商系统功能不足、有bug,导致投资人于价格变负值后无法及时下单砍仓
: ,向券商主张民法损害赔偿。但也有可能因投资人自己也有部分过失(无打专线表示要平
: 仓),而依据民法“与有过失”之规定,投资人也必须自行负担部分比例的损失,过失比
: 例要在法院认定。
: 二、 主张与券商签订之合约属于民法第247-1条“定型化契约”(即由券商方面拟定,签
: 约之民众没有能力与券商搓昌之契约),某些契约条款对投资人有重大不利益,属于无效
: 条款。或是依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主张契约条款显失公平者,该部分条款无效等。
: 如果契约条款关于“负值”之规定有失公平,或是没有列任何“负值”之规定,容易导致
: 投资人承担巨大之损失,可以向法院主张契约不公平之条款无效,投资人不需赔付给券商
: 因为目前没发生过类似本案的状况,因此没有过去的判例可遵循,但投资人并非毫无希望
: ,但必须要有跟券商长期抗战之准备。若有任何疑问,欢迎提供定型化契约、证物等供律
: 师参考并一同研究解套之空间,希望大家都可以挺过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