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至于有版友说到原告举证的问题
: (举证在负值时,有试图操作下单、但实际无法操作成功,或说要录影证明)
: well..讲是这样讲啦,但那应该比较偏理论学说吧
这不是理论学说。告人和被告就是实务发生,哪有什么理论学说。
: 以这个case来说,我认为投资方只要明确陈述自己当时无法下单的状况,
: 导致现在欠了一屁股债。
: 承审法官的合理反应,应该是大手一挥,要期商提出“可以下单”的证明,
: 程序上会比较简便省事吧?
在法律上,
系统有问题和BUG
和
因为系统导致造成损失
是分别的两件事。
不然,我路上掉了100万,你刚好人在附近,我告你捡了我100万,照你的说法是,法官判
你得举证你没捡我钱,不然你就得还我钱囉!这样合理吗?
事实上我告你损及我的权益,我得举证你捡了,不然你就是没有捡。
: 举个例子,你去告人欠债还钱,你觉得法官会要你提出“对方没还钱”的证明,
: 还是要对方提出“已经还钱”的证明?哪个省事?
你去告人欠债还钱之前,就得举证对方欠你钱这个事实才会成立。
你以为对造信用不良,在外债务一堆,你不用拿证据法院会判对方要举证吗?
: (我知道这例子在学说理论上,和这边讨论的case不同,
: 法律魔人不要砲我,只是举例、方便思考)
你举的例子完全错误。
: 再来吧,若真的遇到的法官是要原告举证无法下单的,那还不简单,
: 你们三、五苦主纠团报队,齐聚一堂都说当时确实无法下单,不就好了吗...
: 开庭时,隐隐虎躯一震,对造还不吓到漏尿?
几个苦主事实上以为很安心,一觉到天明,事后发现赔得乱七八糟,找到系统有BUG,找
到一样赔钱的苦主,然后决定串通当时苦主一起说当时有下单。
如果好死不死,对方系统虽然不能下单,却有保留往返失败纪录在系统,同时间拿出证据
确实是有别人有这样的问题,券商愿意负责,但串通的苦主没有却说有。
是想背上多一条伪证吗?
: 法律其实就是社会科学啦,若进诉讼程序,就是合理与否的问题而已,
: 我看了版友主要的反方意见,还是认为光凭那些操作上的理由、或是契约规范什么的,
: 要让投资人吞下去,好像怪怪的...
: 甚至期商的法务自己判断完,也会判断这案子该和解,
: 而不是花了一年半和你们耗一个高度败诉的风险
法律就是法律,但是你的意见是在取巧,而且串证做法风险极高,还是少给人这种建议比
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