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早上的文统一回一下。
首先看完版友提供的资料后,知道发生问题的商品多是小轻原油,
结算是现金交割、没有实物交割的问题,
所以,实际跑去买油、负担仓储或运输成本的方式,可以汰除、不予讨论。
对各位苦主来说,与期货商间合理的和解方式,
或许可用商品价格进入负值之前、后时点,作为区分应、否和解的时点?
因为看版友提供的资讯,
真正发生爆仓也没强平的情况,是发生在价格呈现负值以后;
然而,价格在负值以前的留仓,若爆仓,本来就会强平,
至于投资人自己能跑不跑、搞到爆仓,那是自己的事,交易风险自负。
重点在于,所谓的和解对象,应该只及于“保证金爆仓,但系统未强平”,
以及“保证金足够,但系统无法下单”这两种。
看了主要反方意见,
不出所谓“若手机、电脑无法下单,可以电话下单”的期商免责事由?
那就把契约拿出来看啊!
但这种情况,应该也是在规范网络当机、app秀逗的设备瑕疵,
才有特约排除免责事由的适用。
倘若期商自己的系统平台,根本没有“负值交易”这个option,
期商是要怎么特约排除免责?
至于有版友说到原告举证的问题
(举证在负值时,有试图操作下单、但实际无法操作成功,或说要录影证明)
well..讲是这样讲啦,但那应该比较偏理论学说吧
以这个case来说,我认为投资方只要明确陈述自己当时无法下单的状况,
导致现在欠了一屁股债。
承审法官的合理反应,应该是大手一挥,要期商提出“可以下单”的证明,
程序上会比较简便省事吧?
举个例子,你去告人欠债还钱,你觉得法官会要你提出“对方没还钱”的证明,
还是要对方提出“已经还钱”的证明?哪个省事?
(我知道这例子在学说理论上,和这边讨论的case不同,
法律魔人不要砲我,只是举例、方便思考)
再来吧,若真的遇到的法官是要原告举证无法下单的,那还不简单,
你们三、五苦主纠团报队,齐聚一堂都说当时确实无法下单,不就好了吗...
3P、1T,听过?
3 People become 1 Tiger,老虎ㄟ~拜托
开庭时,隐隐虎躯一震,对造还不吓到漏尿?
法律其实就是社会科学啦,若进诉讼程序,就是合理与否的问题而已,
我看了版友主要的反方意见,还是认为光凭那些操作上的理由、或是契约规范什么的,
要让投资人吞下去,好像怪怪的...
甚至期商的法务自己判断完,也会判断这案子该和解,
而不是花了一年半和你们耗一个高度败诉的风险
追根究柢,这case的本质在于“无法出场”,
交易的本质在于买卖流通、货畅其流,
若只准进场、不准出场,要说这是公平交易,实在太过牵强。
※ 引述《kurapica1106 ()》之铭言:
: 刚刚无聊问了好几个营业员
: 如可怜原PO在推文所述 当期货变成负值 系统是无法显示 也无法交易
: 所以照着SuNiDeBe大大所讲的 踩着这点跑法院你还是有胜算的
: 加油
: ※ 引述《SuNiDeBe (nidebe)》之铭言:
: : 有人认识原PO的吗?
: : 虽说300多万应该不至于人生重来,但看他语气蛮沮丧的,
: : 以防万一,回文比推文明显..
: : well..原PO你先不要慌!!
: : 今天期货商电话来,到安静的地方接、全程录音
: : 实物交割的规则说真的我目前不了解,但若真的是券商系统无法平仓
: : 以台湾普遍法律人们的逻辑,若被券商告上法院了
: : 我很大的法感觉得,法官不会认为是下单者的问题
: : 踩住这点,今天电话过程强势一点,回他们是系统无法下单、质问他们如何下单?
: : 一般来说,期货商和你的契约都会把所有条件写清楚
: : 但商品跌到负数这种事情,在今天发生以前,我相信大多数人不知道会这样
: : 或许连期货商自己都没预料到会这样吧..
: : 但这点我目前只是猜测,一切都以契约为主吧
: : 总之,若确定在当时系统无法下单,就先质疑他们
: : 谈判有很多情况,你这case可能要反客为主,不该是“你心虚被追着讨钱”的心态
: : 刚还看到有其它热心版友稍微讲一下实物交割的储存问题等等
: : 同样,那部份我目前也不了解(没看到详细契约约定前,不敢贸然回答)
: : 但若真的如版友所说,即便要到指定仓储位置取货
: : 那依逻辑来说,这边的实物交割
: : 应该也是对方要付你钱、你负担仓储及相关费用的问题?
: : 不管怎样,不要慌就对了
: : 先冷静和期货商对话,再想下一步
: : (通话中,任何承诺都“不要给”,他们也是都有录音的)
: : 人生怎样都不会因为这区区300万就结束的,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