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小弟是律师,先前有办过期货交易相关的案件。今天早上看到新闻大概就觉
得一定会延伸严重的法律问题,
针对小轻原油爆炸案,于有限之资讯下,提供之概略法律建议。
一、 主张表示券商系统功能不足、有bug,导致投资人于价格变负值后无法及时下单砍仓
,向券商主张民法损害赔偿。但也有可能因投资人自己也有部分过失(无打专线表示要平
仓),而依据民法“与有过失”之规定,投资人也必须自行负担部分比例的损失,过失比
例要在法院认定。
二、 主张与券商签订之合约属于民法第247-1条“定型化契约”(即由券商方面拟定,签
约之民众没有能力与券商搓昌之契约),某些契约条款对投资人有重大不利益,属于无效
条款。或是依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主张契约条款显失公平者,该部分条款无效等。
如果契约条款关于“负值”之规定有失公平,或是没有列任何“负值”之规定,容易导致
投资人承担巨大之损失,可以向法院主张契约不公平之条款无效,投资人不需赔付给券商
因为目前没发生过类似本案的状况,因此没有过去的判例可遵循,但投资人并非毫无希望
,但必须要有跟券商长期抗战之准备。若有任何疑问,欢迎提供定型化契约、证物等供律
师参考并一同研究解套之空间,希望大家都可以挺过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