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一百零六年度裁字第五号裁定

楼主: brotherho (brotherho)   2017-05-23 11:30:53
▍公告--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法院一百零六年度裁字第五号裁定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法院一百零六年度裁字第五号裁定
原   告  吴欣阳
性   别  男
系   所  政治学系公共行政组三年级
电子邮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诉讼代理人  张哲豪
性   别  宇宙大觉者
系   所  医学系七年级
被   告  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
代 表 人  詹皓咏(主任委员) 
诉讼代理人  蔡维哲
电子邮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上列当事人间罢免行政诉讼事件,本院于民国106年5月21日所为之判决,其原本及正本应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决原本及正本事实栏关于“诉外人即系争罢免案提议领衔人曾靖蓉”之记载,应更正
为“诉外人即系争罢免案提议领衔人曾靖容”。
理 由
一、按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法第14条第1项凖用行政诉讼法第218条,再凖用民事
诉讼法第232条第1项,判决如有误写、误算或其他类此之显然错误者,法院得依声请或依
职权以裁定更正。
二、查本院前开判决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显然错误,爰依职权更正之。
三、依首开规定裁定如主文。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下级行政诉讼庭
审判长  学生法官 高国祐
受命法官 学生法官 许柏彦
陪席法官 学生法官 陈成晔
中 华 民 国 一 百 零 六 年 五 月 二 十 三 日
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对本裁定抗告,须于裁定送达后10日之不变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应附缮本)。
中 华 民 国 一 百 零 六 年 五 月 二 十 三 日
书记 林萱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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