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法

楼主: rakeli (NEWS)   2014-05-04 23:36:18
说明:
一、本人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法规标准法》第四条,公布法律。
二、本人依据102-2会期第四次定期大会决议,
将《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法》于中华民国103年5月04日
  公布于学规字第 102008号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 会长 李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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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民国 79 年 12 月 15 日学生代表大会制订公布全文 29 条
中华民国 80 年 12 月 20 日公布全文,并自公布日实行
中华民国 81 年 05 月 04 日学生代表大会公布修正第 1 之 1 条、6 条
中华民国 89 年 10 月 27 日学生代表大会公布修正第 13 条
中华民国 89 年 12 月 22 日学生代表大会公布修正第 1 条之 1、第 8 条之 1
中华民国 90 年 06 月 08 日学生代表大会公布修正第 27 条之 1
中华民国 92 年 03 月 31 日学生代表大会公布新增第 16 条之 1、第 16 条之 2、第
16 条之 3、第 18
之 1
中华民国 95 年 06 月 27 日学生代表大会公布修正第 27 条第 1、2 项
中华民国 96 年 05 月 11 日学生代表大会公布修正第 11 条、第 16 条之 1、第 16 条
之 2 第 1 项
中华民国 96 年 12 月 03 日学生代表大会公布新增第 7 条之 1、第 7 条之 2
中华民国 97 年 04 月 21 日学生代表大会公布新增第 27 条之 1、第 27 条之 2、第
27 条之 3
中华民国 97 年 10 月 13 日学生代表大会公布修正第 2 条
中华民国 97 年 11 月 27 日学生代表大会公布新增第 1 条之 1
中华民国 99 年 09 月 15 日学规字第 099003 号公告,修正本法名称,并修正全文 40

中华民国 100 年 08 月 2 日学生代表大会公布修正全文 18 条
中华民国 101 年09 月 06日学规字号第100015号公告修正第9条第2项、新增第9条第5项
中华民国 102 年 03 月 15 日学生代表大会公布修正第十一条第一项。
中华民国 103 年 4 月 28 日学生代表大会新增9之1条以及10之1条
第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所赋予之职权。
前项职权之行使另以法律定之;大会议事规则另订之。
第二条
学生代表以本校在学学生为限,凡申请休学核准、遭退学处分确定及毕业者,丧失学生代
表资格。
学生代表于毕业同年考取、直升本校研究所者或大学部转系生,其资格不因此而丧失。
学生代表于会期逾三分之二后毕业者,其任期至该会期结束止,不受本条第一项之限制。
第三条
学生代表之任期自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或自二月一日起自翌年一月三十一
日止。
每年八月一日至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为大会第一会期;每年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大会第
二会期。
第四条
大会置议长、副议长各一人,由学生代表互选之。
议长综理学生代表大会会务。
议长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议长代理其职务;议长或副议长出缺时,应立即办理补选。
第五条
议长、副议长于每会期预备会议中选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其任期至下任议长
、副议长选出时为止。
议长、副议长之罢免案应经学生代表总额五分之一以上连署,以书面叙明理由,向学生代
表大会提出,并将书面内容张贴于学生代表大会之电子布告栏。
罢免案应于提出二日后,由学生代表总额过半数出席,由出席学生代表以无记名投票表决
,经出席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罢免为通过,被罢免人立即解职。
罢免案如经否决,于三个月内,不得对同一人再为罢免案之提出。
第六条
大会会议以议长为主席,议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以副议长为主席。
议长、副议长均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出席学生代表互推一人为主席。
大会由主席维持议场秩序,如有违反规则或其他妨碍秩序之行为者,主席得警告或制止,
其情节重大者得交付纪律委员会审议后提至大会议决之。
第七条
大会会议应公开举行,必要时得开秘密会议。
大会会议旁听规则、采访规则,由议长订定并提报大会备查后,自议长公告日起施行。
第八条
会长、议长或学生代表总额五分之一以上认为有必要时,由议长召集特别大会。
前项学生代表请求,若议长于七日内不予召集,由提案人召集,并以出席学生代表互推一
人为主席。 特别大会讨论事项,以已载于开会通知上者为限,但讨论下次开会时间者,不
在此限。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设秘书处,置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人及议事员、秘书若干,承议长之命,
处理大会与议事事务。
秘书长由议长自学生代表提名,经大会同意后,由议长任命之;秘书长。
副秘书长、秘书由秘书长提请议长任免,襄赞秘书长处理大会事务。
议事员由秘书长提请议长任免,襄赞议长维持议事正常进行;议事员于议事进行中,认为
有违反本会相关法令之情事发生时,得建议议长宣告违反上述规定之程序无效,但议长必
须于宣告同时说明理由及违反之规范。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与议事员应给予其合理之
待遇,相关施行办法得另订之。
第九之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设学生自治组织运作研究处,置主席、顾问及秘书若干,处理学生自治组织
运作研究之相关事务。 主席由议长提名,经大会同意后, 由议长任命之。 秘书由主席
提请议长任免,襄赞主席处理研究处事务。 主席应于咨询议长后,提名研究处顾问至少
四名至多十名,交由大会同意任命之。 主席、顾问应具台大学生身份,且每会期重新提
名任命之。
第十条
秘书处之职掌如下:一、学生代表大会预算编列、财务之收支及关防、财产之保管及使用
。二、管理立法资料、决议及有关文书档案。三、大会会议开会通知编拟、送达。四、大
会场地设置与协助议事之进行。五、议事逐字稿、大会公报编辑及发行。六、每一会期修
订法规汇编,并张贴于大会电子布告栏或网站。七、其他相关大会会务。
前项第四款到第七款所订之事务,得优先委任本校学生办理。
第十之一条
学生自治组织运作研究处之职掌如下:一、针对学生自治组织制度与运作成效,进行议程
设定。 二、召开制度成效审议公听会。三、蒐集学生自治组织研究相关资料。四、协调
学生自治组织成员与研究处顾问进行审议。五、于每会期最后一次常会公布成果报告书。
六、其他研究处相关事务。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设下列委员会:
一、财务委员会:关于本会预决算相关事宜,并监督校内单位经费运用之情形。
二、活动委员会:审查并监督活动部、学术部与文化部关于本会办理会内、校内或跨校相
关活动事务之资源分配与成效。
三、教务委员会:监督学术部与福利部关于校内教务处之相关业务,蒐集并建议本会关于
推动校内外相关改革事宜。
四、学务委员会:监督福利部关于校内学生事务处之相关业务,包括校内学生、住宿生与
社团权益,蒐集并建议本会关于推动校内外相关改革事宜。
五、总务委员会:监督福利部关于校内总务处之相关业务,包括环境卫生安全、营缮采购
、经营管理与校内空间使用规画等,蒐集并建议本会关于推动校内外相关改革事宜。
六、外务委员会:审查并监督新闻部与公关部关于本会办理会内、校内或跨校相关业务之
资源分配与成效,并促成本会与其他校学生自治议会之交流。
七、法制委员会:审议关于本会规章之修正、废止与草案之事项;另就本校校内各级会
议所审议,影响学生会众权利之法规案,经大会交办研究并提出报告者,得向大会提出建
议报告为处理特定事项,议长得召开全体委
员会,以大会全体代表为成员,五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开会,主席由议长担任。
大会得决议增设临时委员会,处理大会各项交办事务,其存续期间由大会定之。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应于每会期预备会议前登记参加一至三个前条所列之委员会。
委员会名单确认后,学生代表须向大会报告始得加入或退出委员会。
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第一项各委员会人数,以十五人为限。
登记参加委员会之学生代表超过十五人时,该委员会之委员由大会推选之。
第十四条
委员会由委员互推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其名额依委员会委员人数定之:一、五人以下
者置主席一人。二、六人至十人者置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二人。三、十一人以上者置主
席一人、副主席二人。
第十五条
大会设纪律委员会,置委员七人,于每会期预备会议中由大会推选六人与副议长组成,由
副议长兼任主席。 纪律委员会职掌下列事项:
一、审议大会议决交付之惩戒案。
二、审议大会主席依法移付之惩戒案。
三、订定请假准则并提大会备查。
四、审议学生代表请假案。
纪律委员会审议学生代表惩戒案,得按情节轻重为下列之处分:一、口头道歉。二、书面
道歉。三、停止出席大会至多二次。
纪律委员会应检附审查意见书,提请大会决定。前项第三款之处分,应经大会出席代表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
纪律委员会委员对关系其个人本身之惩戒案,应自行回避。
第十六条
大会设校务委员会,由第十一条第一项各委员会主席与议长组成。校务委员会会议得由各
委员会主席指派代表出席。
校务委员会主席由议长兼任。
校务委员会职掌下列事项:一、推选校级会议推派代表。二、拟定并执行各级会议行动方
针。三、协调各委员会处理相关议题。四、议决紧急事项。
前项第四款议决之紧急事项,应于下次大会中追认。若大会不同意,则原决议失效。
第十七条
依法设立于大会之下各委员会,其组织与职掌,依相关法令为之。
第十八条
本法自中华民国一百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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