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学晚安:
我是选委会主席谢达立,很抱歉今日选委皆忙于明日选务准备工作,现在才公告选委
会之决议。以下为选委会对于“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法院一百零二年度诉字第一号判决”之
决议:
学生会选举罢免委员会(以下称选委会)于本学期接受研究生协会(以下称研协)之
委托办理一百零二学年度研协会长选举,选委会在执行选举业务中发生争议,因而做出撤
销候选人戴玮姗竞选资格之决议(可参见相关决议文)。然而在“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法院
一百零二年度诉字第一号判决”中,学生法院认为本会之决议为逾越权限之自治行为,因
而判决原决议应被撤销。
学生法院在该判决中指出,选委会在研协会长选举适用学生会选举罢免法为逾越权限
之自治行为。是以选委会办理研协会长选举理应适用研协选举相关法规“国立台湾大学研
究生协会选举办法”(以下称研协选举办法)。然依照研协选举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目前
两组候选人皆无法满足其参选要件,即目前研究生协会会长选举无合法之正当候选人。然
而研协选举罢免法中对于候选人于登记期间截止后是否得补件一事,规范未臻明确,选委
会于适用上产生疑义。今选委会既系研协之选举委办机关,对于研协之法规适用有疑义,
自应函请研协解释。故选委会将函请研协对相关法规解释,目前本会将依现行法律状态继
续办理研究生协会会长选举。
电子档连结:http://tinyurl.com/oq32zh6
※相关法规:
国立台湾大学研究生协会选举办法
第十三条 〔申请登记为候选人应具备之表件〕
申请登记为候选人,应备具左列表件:
一、候选人登记表,含候选人姓名、所级、永久住址、通讯住址、移动电话、电子邮件信
箱、经历、政见。
二、刊登于选举公告之政见,字数限制由选委会决定。
三、本人最近六个月内二寸脱帽半身光面相片一式三张。
四、本人学生证正反两面影本两份。
五、行政规费及选务员保证金﹐金额由选委会决定。
六、选委会认定有必要交付之资料。
七、置助选员者﹐需提供其名册及学生证正反影本。
前项一至六款表件不合规定或行政规费及保证金不足者,选委会应拒绝受理其登记之申请
。第七款助选员学生证影本于登记期间截止前未送达者,视同取消助选员资格。
登记时间截止后,选委会得拒绝任何表件之增补或修改。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
民国10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