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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hyllis0624 (叫我A哥就对了啦~) 看板: NCCU_SEED
标题: 罢工!你反对吗? 刘惠敏
时间: Tue Sep 12 15:22:10 2006
罢工! 你反对吗?
刘惠敏
每当罢工爆发,有一种声音马上跳出来,“怎么可以为个人私利,影响大众的利益?”
,不然就是“工人贪得无餍,只会饿饱吵,难怪老板都往国外跑”,还有一些人是非不明
,硬生生把罢工扣上“违法乱纪”的大帽子。这种把罢工污名化的做法简直让人感觉回到
戒严时代。
罢工是民主权利的一环
我们从小就被教育说生存、自由等权利乃天赋人权。工人(受雇者),无论是蓝领或白
领,皆是以出卖劳动力给雇主,换取工资,来维系本身及家庭生计。据说工人和奴隶不同
,因为我们是自由地从事劳动。但是工人有什么自由呢?我们有就业的自由,但资方不一
定要你,甚至时时面对解雇的威胁。在企业中,有时连言论、行动自由都受到限制(例如
台积电员工转寄董事长的一封信就被解雇了)。面对强势的资方,工人相对弱势,个人力
量微小,根本无法在劳动力市场上与资方抗衡,所以得要有团结权、协商权、争议权来保
障劳工应有的权益,这是数百年来工人运动争取的成果,也是当今多数民主国家基本上承
认的。
罢工权为争议权之一,是工人的重要武器。由于老板那种经营权、管理权至上的思维,
工人要老板坐下来诚心协商、谈判,是不太可能的,老板的回应往往是“不满、不想做,
就不要做!”罢工,就是所有工人都不工作,同时也不让别人帮老板工作,以此来施压。
如果没有罢工权这个武器,工人只能乞怜、期待资方的“良心”回应,跟丐帮没什么两样
,同时,在这个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时刻,工人只能任凭资方予取予求,与待宰羔羊无异。
由此可知,罢工是工人必要的武器,让工人脱离资方的宰制,成为行动的主体,并提升
自我意识,也就是说,在不平等的劳资关系中,工人被剥夺了自由、自我、甚至尊严,罢
工则让工人不再只是受控资方的机器人、或是一个小小的螺丝钉,找回自我及尊严,工人
于是能够开始挑战职场上不合理的工作条件与规范,甚至不合理的法律制度。如果我们能
够认同结社、行动、言论的自由为基本人权,又怎么可以剥夺劳动人权,剥夺透过罢工争
取权益的自由呢?
“私利”、“公利”如何权衡?
“但是我们大众的利益又如何呢?”这样的问题是质问罢工的工人“只注重私利”。然
而,我们要问,“私利”和“公利”是完全冲突的吗?去年台铁工会因反对私有化打算发
动罢工,有人就直呼,“乘客大众损失谁负责?”的确,台铁罢工可能导致上千上万的旅
客因此改乘其他交通工具或改变计画,不过如果因为工会停止罢工而使铁路私有化的计画
顺利推动,可能未来我们会和英国人一样,有火车也不敢坐!而当年统联客运员工罢工以
抗议劳动条件低落,罢工虽然失败,但大爆劳动条件与乘车不安全的内幕,让许多人惊觉
客运业者为赚钱不顾旅客安全。“私利”和“公利”到底怎么算,看来不像表面那么简单
。
事实上,同是受雇者的我们支持工人争取权益,本来就是天经地义。“一人受伤,全体
受害”,某个企业的工人被严重剥削、争取权益的抗争被打压,其他老板自然有样学样,
有一天受害的还是自己。若说要为造成的不便和损失负责,真正该负责的是那些拥有生产
工具、决定劳动条件与品质的老板们与政府,而非受雇于他们的工人!
罢工违法乱纪?
要说罢工“违法乱纪”,不仅是非不分,甚至连基本的法制也不尊重了,连法律都承认
工人有罢工的权利,许多国家的宪法还明文保障罢工权,何来违法之有?再说,即便罢工
不合法,但是许多行动都是先法律而行的,若非如此,今天何来民主、自由?
过去的戒严时代,统治者为防范工人罢工,订出种种严苛的规范,不仅在台湾的工会切
割成一厂一工会的小工会,还规定罢工只限定在工人与其雇主间的特定争议,来排除针对
政府经济、社会政策发动的“政治性罢工”以及声援其他工会的“同情性罢工”,此外,
更在罢工程序上设下层层关卡,让许多工人只得打消罢工的念头,或是走上非法罢工的险
路。不仅如此,法令还规范“罢工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宁,及加危害于他人生命财产及
人身自由”,也就是说,你只能不工作,乖乖待在家,等待雇主的解雇通知!令人失望的
是,政府在资方以不合理的劳动条件,威胁工人生命安全时,倒是没有诸多作为与限制。
这种法令规定,给了工人一个无力的武器,让工人有不工作的权利,却还是得以丛林法则
来和资方决胜负。
相对于其他国家,我们可以说,台湾在罢工法令中种种不合理的限制,才是折损法纪、
阻碍进步的绊脚石!十多年来,在法律的层层限制下,合法罢工仅有十数例,在此情况下
,政府怎敢自称为民主、进步呢?
以正确的方式看待罢工
尽管仍有不少人误解或是否定罢工,我们也看到社会开始以正确的方式看待罢工,例如
“罢工是一种社会运动,有助于刺激民众思考社会问题”,开始学习一种正确的态度-任
何人不能否定人该为自己的权利而战。除此之外,我们希望社会大众能够省思在罢工背后
,劳动条件的保障与提升,和社会经济进步的正面相关意义。不可否认,台湾的媒体、政
府的态度、政策法令以及我们自己的心态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我要罢工!?不进步的台湾法令
台湾在罢工法令种种不合理的限制,才是折损法纪、阻碍进步的绊脚石。
一、在工会法中对罢工要件的规范之一,即“须有劳资或雇佣间争议的发生”,表示罢工
对象只限于“雇主”,相对排除了为支援其他工会争议诉求的“同情性罢工”,或是针对
国家经济、社会政策,为表达意见或对国家施压而发动的“政治性罢工”等。
二、合法性罢工必须“经过调解程序无效后,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经全体会员过半数之
同意”,才得以宣告罢工,更是凸显法令限制与现实上的脱节。法令给劳资争议区分为调
整事项与权利事项,还规定只有调整事项可以进行合法争议行为,不过尽管劳资双方已没
有协商的空间,还是必须要经过调解的程序,才得以发动罢工,调解程序对实质问题没有
任何帮助,却是削弱劳方时机和动员士气。法令也限制只有工会才可以进行合法性的罢工
,而工会召开会员大会要先报请主管机关备查,以一九八九年被称为工运的美丽岛事件“
远化罢工案”为例, 政府与资方先是模糊的将争议认定为权利事项,又退回工会会员大
会的申请,一再的以各种介入推翻罢工的合法性,侵害劳工权利。要求会员过半数的同意
,表示会员大会出席人数一定得达半数以上,对于轮班性、分散的工会而言有现实上的困
难,例如大众运输业,去年台铁为取得合法罢工权,于中秋节当天集结在总统府前召开会
员大会,会员大会的成功以及获得半数以上会员支持罢工,其实跟实质罢工相当接近,也
正凸显法令规范上的荒谬。
三、罢工行为如果只是消极不给付劳务行为,对雇主产生的压力必定有限,法令规范“罢
工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宁,及加危害于他人生命财产及人身自由”,就是限制劳工积极
的行为,但是没有压力的争议行为能有多大的效用呢?政府在资方提供不利劳动条件,威
胁劳工生命财产时,倒是没有诸多作为与限制。一九九二年基隆客运罢工案,劳方为阻止
资方强行开车,而将部份车辆放气,因此在高等法院判决劳方部份败诉,三名劳工遭解雇
,但是行政机关介入要求停止罢工,尽管一百多位工会会员得以撤销解雇,但资方拒绝履
行仲裁书的内容,行政机关却毫无作为。
连结第十期劳工与社会版20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