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剪报]临时工契约最长三年 劳团抗争

楼主: KarlMarx (抗议WTO无罪!立刻放人!)   2006-09-17 11: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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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alysis0813 (人微言轻狂) 看板: SCU_ISC
标题: [剪报]临时工契约最长三年 劳团抗争
时间: Sun Aug 27 14:52:10 2006
2006.8.27.联合报 记者徐国淦/台北报导
临时工的工作契约可以拉长到三年,这是劳委会的新主张。
劳委会官员说,此举有助劳工就业及雇主劳动力弹性需求,降低企业人事成本,增加竞争
力。但劳工团体则担心,以后到处都是临时工,还有哪个雇主会去请需负担退休金的长工

现行劳基法规定,临时性(最长六个月)、短期性(最长六个月)、季节性(最长九个月
)及特定性工作(最长一年)得为定期契约,在职场上统称为临时工,工作一年以上者都
视为不定期契约,两者最大差别是后者需负担退休金给付。过去很多恶劣雇主即常以定期
契约混充不定期契约,规避退休给付,引发不少劳资纠纷。
劳委会最近完成派遣法、劳基法契约章等的修法,将现行最长一年的定期契约大幅放宽至
三年,此做法被劳动人权协会、工人立法行动委员会、自主工联等劳工团体认为,无疑让
不肖雇主更能上下其手,他们将抗争到底。
劳委会官员对劳团反扑不以为然,认为现行规定从严规范定期契约,不尽人情,不见得对
劳工有利,坚持送立院下会期完成立法后实施。
定期契约工作期限 放宽为三年 经济日报记者徐国淦/台北报导
台湾劳雇关系将出现重大改变,劳委会除积极推动派遣劳务立法,最近更完成劳基法契约
章修法草案,上周五已经法规会讨论定案,计划大幅放宽临时性的定期契约工作期限,将
现行最长一年工作期限,放宽至三年,超过三年时只要获报主管机关核定即可。
这次修法另一重点是明订劳工离职必须落实向雇主预告的义务。官员指出,年轻人工作忠
诚度不高,常拍拍屁股就走人,让雇主一时找不到接替人手,未来劳工不告而别,雇主可
要求劳工罚偿,但以预告期间的工资金额为上限。
有关雇主事业转让部分,修法将过去由雇主主导劳工去留权,改成由劳工掌控去留主动,
未来企业转让,新旧雇主应在转让基准日30天内,以书面征询劳工是否同意留用,劳工应
于接到通知十日内表达是否同意留用。
罚则部分,也首度全面修正并加重罚责,未来雇主积欠劳工薪资,罚锾将提高四倍,最高
可罚30万元;积欠资遣费或劳退旧制退休金可裁罚3万到30万元。
劳动人权协会、工人立法行动委员会、自主工联等自主劳工团体指出,劳动条件全面修恶
,劳工一定会抗争到底。
劳委会官员指出,一旦派遣法和劳基法契约章修法通过,未来企业除了主要经营事项的核
心劳动之外,都可以改为非常雇性的派遣或定期契约劳工,有助于劳工就业及雇主的劳动
力弹性需求,降低人事成本,增加企业竞争力。劳基法契约及罚责专章修订,计划送立法
院下会期完成立法后实施。
官员表示,现行劳基法劳动契约采从严规范,除临时性(最长六个月)、短期性(最长六
个月)、季节性(最长九个月)及特定性工作(最长一年)得为定期契约,超过一年以上
者,须获地方主管机关核备;但考量高速铁路、高雄捷运等工程,均有一定工期,工期结
束劳雇关系就结束,但因工期可能长达二、三年,如果因法令不够周延,造成他们不得签
定期契约,似乎也不尽人情。
官员指出,考量国内社经环境变迁,劳务提供多元化,以及参酌日本、德国、法国等先进
国家立法先例,将定期契约部分适度修订,只要是临时性、特定性及其他非继续性工作得
为定期契约,且将定期契约期限延长至三年,三年以上须报地方主管机关核定。
事业转让 劳工掌去留权 联合报记者徐国淦/台北报导
劳委会积极推动劳工相关法令修法,虽然“预告提前离职”等相关规定并不利劳方,但也
有些对劳方有利。
例如有关雇主事业转让,过去都是由雇主主导劳工去留权,将修法改成由劳工掌控去留权
;未来企业转让,新旧雇主应在转让基准日卅天,以书面征询劳工是否同意留用,劳工应
于接到通知十日内表达是否同意留用。
此外,也首度全面修正并加重雇主罚责,未来雇主积欠劳工薪资,罚锾将提高四倍,最高
可罚卅万元;积欠资遣费或劳退旧制退休金可裁罚三万到三十万元。
定期契约部分的修法,对劳方是利或弊,较有争议。不过,劳工团体认为雇主将会大批解
雇原聘劳工,改以定期契约工代之。
定期契约松绑 劳工很伤 联合报记者徐国淦/台北报导
劳委会最近完成劳基法契约章修订,劳委会强调,明订定期与不定期工作,是将劳雇关系
更清楚定位,但未来如何防范雇主藉定期契约工解雇原有的劳工;或者进行人事更动,将
不定期工改成定期工,都直接冲击劳工权益。
劳动基准法是为保护劳工而设,就劳工工作权保护而言,不定期契约较有利劳工,因为不
定期契约,雇主非有法定的契约终止事由,不得消灭劳雇关系;反观定期契约一旦期限届
满,劳雇关系立即消灭。这也是为何雇主一再要求松绑定期契约,劳工却全力反对的症结

因定期契约较不利劳工,世界各国规定劳动契约,均以不定期为原则以定期为例外;即使
开放雇主较弹性运用定期契约工作者,也一定会采取相关防范配套措施。以日本为例,一
旦发现雇主藉定期契约代替不定期契约,将会受到严重处罚;法国更明订危险性工作不得
为定期契约。
反观劳委会修法版本,定期契约工作包括“短期性、特定性及其他非继续性工作”,除此
未进一步说明。另依劳基法施行细则,短期性是预期六个月内完成的非续继工作;特定性
指特定期间完成的非继续性工作。总之,只要被视为“非继续性”工作即可。
但继续性与非续继性如何分野、厘清?公权力如何介入保护劳工?未见修订法条有所明订
,也未见相关配套措施,一旦上路又如何防杜雇主权力滥用?
尤其,公司扩厂时请的清洁工、司机等可视为非续继性,但公司原聘清洁工和司机应属于
不定期契约工,未来如发生雇主利用管理权,要求一律改为定期契约工时,谁来保护弱势
劳工?
劳委会这次修法,有些条文虽有利于劳工,但整体分析仍可见劳委会替雇主解套的凿痕,
也难怪台联针对国内工会意见领袖调查发现,工会团体对民进党劳工政策普遍不满,只给
四十一分了。
放宽年限 劳雇双赢? 联合报记者徐国淦/台北报导
劳委会有意修法大幅放宽定期契约的工作年限,将直接冲击原本长雇型的不定期工作者,
未来将会有许多定期契约工。劳委会强调,明确订出定期与不定期工作,是将劳雇关系更
清楚定位,是劳雇双赢的政策规画。
官员指出,长雇型或定期契约,并不以某种“职务”为认定基准,而是视该项工作是不是
有“继续性”,主要是看该事业单位的业务性质和经营运作,劳工所从事的工作是持续性
的需要时,就应视为“继续性”工作;例如客运业的司机,就不能视为“定期契约”,但
如果有公司临时迁厂,短期间需要有专车接送,所聘的司机就属于“定期契约工”。
官员说明,如事业单位要扩厂,必须请一些土木、机械、电机等等专家规画,因扩厂不是
长期性工作,所请的工程师、建筑师、建筑工人、司机、清洁人员等,雇主可在预估的工
期下,签订工作期限,时间到即终止契约。另外,公司更新设备,需要临时雇用一些专业
人员和工人协助,也可以订定期契约。
劳委会表示,工程建设也常会发生定期契约问题,如高速铁路沿线工程,有许多的工程标
,且分别给不同建筑公司承揽,且每一工程标都有一定的工期,工期结束所请的工人契约
就算终止。
另外,公司整顿需要请一些专家诊治,或者是新商品、新技术研发,因原本的专业人士不
足,须请人来协助时,也可请短期性的定期契约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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