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YCL13 (静默)
2025-11-09 20:00:54※ 引述《v11nce1217 (Vincent)》之铭言:
: 其实目前对于“人类研究”还算是额外多加的要求
: 1. 目前法规仅强制规范“人体研究”
: 2.“人类研究”无强制规范,这部分视期刊投稿单位规定(意思是我们应有选择权)
: 3.所以整件事还是回归“程序”
: → a22028504: 主要是“打乱了原本的规划”,我觉得IRB的要求原Po也 11/09 04:09
: → a22028504: 能做到,但有些事情要双方沟通理解,一定也是需要时间 11/09 04:09
: → a22028504: 。 11/09 04:09
: 没错,除非是国家甚至教育部强制规范,那系所或学校强制我们现在就要做这件事就没问
: 题。
: ※ 编辑: v11nce1217 (111.250.218.203 台湾), 11/09/2025 16:46:55
: 推 YCL13: 没记错的话,我之前去上课时政府刚把"人类研究"改成"行为科 11/09 17:00
: → YCL13: 学研究",印象中这若是关系到未成年人、原住民等等都还是要 11/09 17:00
: → YCL13: 送审,所以并没有你以为只要是"人类研究"就不用这件事 11/09 17:00
: Y大可以请问一下是哪个法条ㄇ?我来查查看
: 但我目前是没有查到相关的法律有公告
: ※ 编辑: v11nce1217 (111.250.218.203 台湾), 11/09/2025 18:45:30
说实在的,之前去上课是十来年前的事,而且我只上了基本的部分而
已,只有基本的概念而已,以下内容是有再google看了资料才回答的。
首先是我前面说的"人类研究"改称"行为科学研究",忘了当初说的理
由是什么了,我猜是因为有些研究人员会认为说成"人类"就不在"人体"研
究法的规范中,特别是社科领域有些研究人员会觉得这法是医学院的事,
改成行为科学研究是要符合
第 4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人体研究(以下简称研究):指从事取得、调查、分析、运用人
体检体或个人之生物行为、生理、心理、遗传、医学等有关资讯之研
究。
这明定了即使只是"行为"之研究也是要遵守人体研究法之规范的。
而第 5条第一项为
1.研究主持人实施研究前,应拟定计画,经伦理审查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查会)审查通过,始得为之。但研究计画属主管机关公告得免
审查之研究案件范围者,不在此限。
明定了所有此法范围内的研究都需要“审查通过,始得为之”,除非有公
告说免审的。
而关于免审之公告则详见中华民国101年7月5日卫署医字第1010265075
号之“得免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之人体研究案件范围”,内容为
研究案件非以未成年人、收容人、原住民、孕妇、身心障碍、精
神病患及其他经审查会订定或判断受不当胁迫或无法以自由意愿做决
定者为研究对象,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免送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
或由伦理审查委员会核发免审证明:
一、于公开场合进行之非记名、非互动且非介入性之研究,且无从自
蒐集之资讯辨识特定之个人。
二、使用已合法公开周知之资讯,且资讯之使用符合其公开周知之目
的。
三、公务机关执行法定职务,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之公共政策成
效评估研究。
四、于一般教学环境中进行之教育评量或测试、教学技巧或成效评估
之研究。
五、研究计画属最低风险,且其研究对象所遭受之风险不高于未参加
该研究者,经伦理审查委员会评估得免审查并核发免审证明。
前项最低风险,系指研究对象所遭受之危害或不适的机率或强度,不
高于日常生活中遭受的危害或不适。
谨供您及同学们参考。
这也是为什么我会认为贵所强制要求没问题,因为就法规来说我是觉
得就是强制,之前没事就只是没被盯上所以可以方便行事,反正多数研究
生只是写完论文毕业就去就业,不发 paper、不走学术、不当官、不搞事
那就不会有人注意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