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 教育部发予台大之公文函

楼主: vincent7977 (白水放)   2018-05-12 02:05:08
教育部 函
(联络方式略)
受文者:国立台湾大学
(公文资讯略)
主旨:贵校报请遴选管中闵教授担任新任校长一案,爰因校长遴选委员会(以下简称遴委
会)之组成及遴选程序难认与正当行政程序原则相符,应迅即重启遴选程序并请依
说明事项办理,请查照。
说明:
一、复贵校107年1月10日校人字第1070001032号函、同年1月31日同字第1070008681号
函、同年2月22日同字第1070012692号函及同年3月26日第1070023179号函。
二、按宪法第162条规定:“全国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机关,依法律受国家之监督。”大
学法第9条第1项规定:“新任公立大学校长之产生,……由学校组成校长遴选委员
会,经公开征求程序遴选出校长后,由教育部或各该所属地方政府聘任之。”该条
于94年之修正理由亦提及:“公立大学主要经费来自政府,政府不能推卸监督之责
任。”另依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诉字第74号行政判决:“……94年12月28日
修正后,将两阶段遴选委员会合一,由遴选委员会遴选出校长人员1人,再由教育
部聘任之,自94年12月28日修正以后之规定,聘任国立大学校长权限明定在教育部
,是决定国立大学校长之行政权限属教育部,遴选委员会并无单独决定权。……”
是以国立大学校长之聘任权属本部,对于大学遴选组织、程序及人选之适法性,本
部应予以审查,俾决定是否同意聘任,以善尽监督职责。另,参照司法院释字第
382号、第462号及第533号解释理由书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49号判决,
适法性监督之审查基准,包括行政机关之判断是否违法相关法治国家应遵守之原理
原则,如平等原则、公益原则等,合先叙明。
三、查行政程序法第1条规定:“为使行政行为遵循公正、公开与民主之程序,确保依
法行政之原则,以保障人民权益,提高行政效能,增进人民对行政之信赖,特制订
本法。”复查法务部100年7月4日法律字第1000015767号函明示,为促使遴选公正
,国立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组织及运作办法第6条所定对遴委会委员所设之解除职
务规范,应优先适用,并未排除行政程序法第32条及33条等回避规定之适用。为实
践正当行政程序原则,透过利益回避制度的建构,以适切组织,践履独立自主之公
正作为义务,爰国立大学校长遴选仍应遵循行政程序法所揭橥公正、公开程序之原
则,俾符正当法律程序。
四、经酌,自106年6月14日起,管教授即出任台湾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
大哥大)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薪资报酬委员会等职,而遴委会委员蔡明兴先生
亦系台湾大哥大董事(兼副董事长),此节于遴选程序中为渠二人所明知,并为贵
校职务上已得知之事实;而管教授于台湾大哥大的职权,除一般董事之职权外,尚
包括董事利害关系事项之审议、董事薪酬制度的定期评估与订定等,具有监督董事
会运作及核定一般董事薪酬的任务,足认渠二人间于法律及经济方面,均具有特殊
的重大利害关系,由蔡君决定管教授是否有出任校长资格,并为审议及议决,显然
有失公正。惟上述重大利害关系,未曾经管教授、蔡君及贵校于遴选过程中揭露,
俾其他候选人决定是否提出回避申请,遴委会亦无从审认蔡君是否构成法定回避事
由,严重影响遴委会的适正性及遴选程序的公正性,容任候选人间形成不公平之竞
争,该遴委会之组成及其程序实未符正当行政程序原则。
五、又,为厘清管教授与蔡君间重大利害关系对遴选结果有无影响,配合贵校遴委会
107年1月31日第五次会议之召开,本部于会议前一日透过部派遴委会委员,提供贵
校遴委会“建议国立台湾大学校长遴委会提会讨论及注意事项”,期能审慎并综整
讨论相关争议,依规定检视遴选过程各阶段(包括推荐阶段)需否并同纳入影响评
估,并于函复本部时叙明“提会讨论事项”之议决方式,且会议记录应经委员书面
或电子邮件确认,以杜争议。惟该次会议有关揭露管教授担任台湾大哥大独立董事
之兼职一事,对于遴选结果有无影响等节,仅以“共识决议”略谓:非遴委会所能
推论,未能实质厘清疑义;且就该讨论表决投票方式之议决,其投票结果歧异(4
票赞成投票,12票反对投票,1票弃权,1票回避),却指为共识决,显非妥适。
六、复查贵校校长遴选过程中,遴委会对资格符合之被推荐人进行个别投票,获全体委
员3分之1以上推荐票数者(至少2人)为校长候选人;及校长候选人需获得校务会
议3分之1以上之推荐,始由遴委会进行投票圈选确定当选人。以校务会议代表有实
质参与遴选之过程,本部为尊重大学自主及学校依法组成遴委会之权责,针对上开
所述疑虑,原拟于贵校107年3月24日召开106学年度第2学期第2次校务会议后再行
论处,惟有关“认定本次校长遴选程序因瑕疵而无效”等5案进行讨论,经该次会
议投票表决多数通过决议均予“搁置”该次校务会议未依职权进行实质审认,致遴
选结果有出于错误事实认定或不完全资讯之瑕疵。
七、综上,鉴于贵校校长一职具有重大公共利益性质,而遴委会委员与候选人间之重大
利害关系于遴选过程中未经候选人或遴委会委员自我揭露,致遴委会无从具体审认
蔡君是否构成法定解除职务(回避)事由,严重影响遴委会的适正性及遴选程序的
公正性,并容任候选人间形成不公平之竞争,复以遴委会及校务会议均未实质处理
前述校长遴选程序瑕疵相关争议,爰请迅依相关遴选规定重启遴选程序。另管教授
涉及兼任台湾大哥大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薪资报酬委员会委员,校内程序未及
完备乙节(杨前校长于106年5月17日同意管教授兼任台湾大哥大独立董事,至同年
9月29日贵校与台湾大哥大完成产学合作及学术回馈金契约期间,管教授即已出席
台湾大哥大相关董监事会议),实属不当,建议于重启遴选程序检视候选人资格时
,亦应一并注意。
(正副本收件人略)
作者: soniccsie (心机)   2018-05-12 02:24:00
教育部专门说故事的单位 麻烦讲重点可以吗 准或驳 二选一即可 不须废话连篇
作者: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12 06:15:00
第五点,代表说只要政府在遴委会里安插自己人,就算投票出来是12:4这种悬殊的比数,也可以昧著良心说你们没有共识,投票无效,有没有这么无耻?
作者: sinotrade (YAP)   2018-05-12 09:03:00
我还第一次看到政府出公文第一句就在讲宪法的,又不是在写国考拟答 XD
作者: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12 09:06:00
其实主要是第五点,因为遴委会才是真正负责单位,所以教育部硬要把上次遴委会开会打成没有结论,恶心至极!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8-05-12 09:54:00
拔管的会议记录要一年后才公开勒
作者: ccas (昆蟲不一定會飛)   2018-05-12 11:50:00
除第二项有举出法条外…其他全部都在说废话
作者: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12 12:36:00
第二点也不对,那个根本不是终局判决..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12 12:38:00
而且判决的目的是解释被告的主体是谁 根本没界定管辖
作者: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12 12:38:00
第一.公文引用的高雄行政法院105年诉字74号判决并不是终局判决,其见解背离94年大学法修法时的立法意旨,这见解是大有争议的,第二.“行政程序法”第三条第三项6.7两款皆明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为达成教育目的之内部程序”及“对公务员所为之人事行政行为”不适用本法之程序规定 .....法务部函示亦指明:大学校长遴选程序中的程序规定,是特别法,应优先适用,教育部竟然枉顾法律明文,竟指优先适用并未排除一般行政程序法之适用,教育部的意思,就是说两者全部都一起适用,这种适用法律的错乱,本身就是违法,且违背正当行政程序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12 12:39:00
范围 有解是遴委会自主性的判决根本没引
作者: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12 12:43:00
套一句之前看过公文的校务委员:通篇胡扯..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8-05-12 12:54:00
他就是要胡扯啊,不然就不能主张要重选了嘛
作者: mark0204 (Mark)   2018-05-12 14:00:00
GOOD!!!
作者: ri31625 (ㄏㄨㄚˊ)   2018-05-13 00:30:00
原来选校长是为了达成教育目的之内部程序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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