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公文引用的高雄行政法院105年诉字74号判决并不是终局判决,其见解背离94年大学法修法时的立法意旨,这见解是大有争议的,第二.“行政程序法”第三条第三项6.7两款皆明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为达成教育目的之内部程序”及“对公务员所为之人事行政行为”不适用本法之程序规定 .....法务部函示亦指明:大学校长遴选程序中的程序规定,是特别法,应优先适用,教育部竟然枉顾法律明文,竟指优先适用并未排除一般行政程序法之适用,教育部的意思,就是说两者全部都一起适用,这种适用法律的错乱,本身就是违法,且违背正当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