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12-2 刑事政策专题研究 期末考

楼主: ppoorrtteerr (波特)   2024-06-06 21:35:40
课程名称︰刑事政策专题研究
课程性质︰选修
课程教师︰李茂生、周漾沂、许恒达、黄种甲、谢煜伟(按上课周次排序)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24/06/06
考试时限(分钟):110
试题 :
第一题( 50 % )
试从不同理论观点分析强制性(非同意)刑事处遇措施之正当性基础。
第二题(50%)
甲曾于民国(下同) 90年时于涉犯刑法321条之加重窃盗罪(下称前案)。经判决有罪,短暂
服刑出狱后,因求职困难,遂依靠炒股维生。讵料, 100年2月1日,因美债危机波荡漾导致股
价重挫,甲周转不灵,资金不足以交割。为免违约交割影响后续股票交易,遂决意入邻居商家,准备窃取现金。甲得手后,因触发防盗装置,当晚旋遭逮捕(下称后案)。案经起诉加
重窃盗,并于101年7月9日判决有罪。
《去氧核糖核酸采样条例》第5条经修正如下,并于101年7月4日施行:
去氧核糖核酸采样条例
现行法第5条(101年01月04日修正)
I.犯下列各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应接受去氧核糖核酸之强制采样:
(略)
II.犯下列各罪经有罪判决确定,再犯本项各款之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应接受去氧核糖核酸
之强制采样:
(略)
三、刑法窃盗罪章第三百二十一条之罪。
(略)
修正前第5条(88年02月03日订定)
下列之人应接受去氧核糖核酸之强制采样:
一、性犯罪或重大暴力犯罪案件之被告。
二、性犯罪或重大暴力犯罪案件之犯罪嫌疑人。
※假设上开“重大暴力犯罪”,并不包含加重窃盗罪
试问:
1· 甲主张其前案犯罪时,并无因此可能成为强制采样对象之认识,因此修法后对其强制采
样,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及禁止溯及既往原则。试从强制采样之制度目的与功能出发,评述
甲之主张有无理由( 25% )。
2· 姑不采甲之主张,假设我国设有前科消除制度,且甲于99年成功消除其前案犯罪纪录(
本句仅适用于本子题)。若您是承审后案之法官,请附理由说明前案纪录之消除一事,将如
何影响基于下列因素之量刑: (a)前案犯罪纪录以及(b)对甲之强制采样措施?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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