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11-2 王泰升 法律史 期末考

楼主: CHRyan0127 (莱恩CH)   2024-06-04 15:25:04
课程名称︰法律史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王泰升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
考试时限(分钟):
试题 :
一、
就曾存在于台湾社会的现代法中,作为第一部宪法典的《明治宪法》上属于政府组织及基
本人权之规定,对日治时期台湾人宪政经验的影响,曾扮演过什么样的角色?二次大战后
始移入的台湾第二部宪法典——《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之规定,与大法官释字第771
号解释认为行宪后法官不受训政时期院字或院解字之拘束,以及大法官就党产条例作成释
字第793号解释中所称的“党国体制”,具有什么样的关联性?堪称台湾第三部宪法典的
《中华民国宪法》内有司法违宪审查制度,此在法规范面上具有什么意义,又何以在威权
时期仍出现“党国体制”呢?
二、
请先提纲挈领地说明清治台湾地方衙门的审案方式,再阐释其以什么样型态,实质上续存
于日治时期的现代型国家法秩序中,且与日治时期那些原本清治下台湾所无的法治并存?
日治时期台湾总督府系基于怎样的政策考量或价值观,始建构出由法院、犯罪即决、浮浪
者取缔等三种制度组成的“犯罪控制体系”?其于中华民国时期是否或在怎样的范围内被
延续,或何时被终结?
三、
日本帝国统治台湾的前十年(1895-1905),曾在何时、以何种法规范,建立了现代欧陆
法系的财产法体制?此与1923年1月1日起,日本明治民法典财产法部分施行于台湾有什么
关系?台湾的民事财产法在进入中华民国时期后,迄今有什么不同于日治时期、新的重大
发展?日治时期的身分法,相较于财产法有什么样的异与同?中华民国时期的身分法,在
何时出现了那些较大幅度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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