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12-2 陈玮佑 民事诉讼法甲下 期末考

楼主: CHRyan0127 (莱恩CH)   2024-06-05 12:43:50
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甲下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陈玮佑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24/06/05
考试时限(分钟):110
试题 :
X列Y为被告,于111年12月1日起诉,声明求为判决命Y赔偿40万元。其陈述略称:“Y于109
年7月30日驾轿车路经台北车站附近时竟超速行驶(d1事实),冲撞行人穿越道上之X,造
成X大腿骨折,车祸后三个月内陆续支用医疗费10万元、看护费20万元。Y之行为有过失,
却不与X成立赔偿损害之调解。为此,基于民法第191条之2规定提起本件诉讼”。对此,Y
声明求为判决驳回X之请求,辩称:“Y系因前车突然煞车,为免追撞前车而紧急转弯(d2
事实),致撞上X,Y并无过失,不应负赔偿责任。且事故发生当天,Y已给予X慰问金10万
元。本事故为多年前往事,X此时起诉请求,其心可议”等语。试附理由回答下列问题:
1. 本件X之事实主张有无一贯性?法院应否为如何之阐明?(25%)
2. 本件Y之答辩有无重要性?法院应否为如何之阐明?(25%)
3. 设法院依Y之声明,讯问证人F后,得心证认为:“Y虽未超速行驶,但未与前车保持安
全距离(d3事实),另X走路时忽视交通信号(d4事实)”。法院得否不以d1事实为判决之
基础,而依d2、d3事实及d4事实,认定判决X之本案请求为一部无理由?(25%)
4. 设法院判决命Y赔偿30万元予X确定(下称:前判决)。嗣X再对Y起诉请求赔偿30万元,
陈称:“X因同一车祸伤害,于事故发生后暂停工作三个月,短少收入30万元,Y亦应赔偿
此部分之损害”云云(下称:后诉讼)。前判决是否及于后诉讼发生既判力或争点效?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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