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8-2 王泰升 法律史 期末考

楼主: onephone   2020-06-19 14:31:49
课程名称︰法律史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王泰升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20/06/02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试题 :
*请针对所提问者,找出关键性的争点或议题,构思清楚答题架构之后才下笔,答案以精
要为重,不宜似流水帐或以抄课文方式作答。可参阅书本或讲义,但不可相互讨论或抄袭
。答案的篇幅不超过4页,超过部分不纳入评分范围,故注明题号即可,不必抄题目。
一、假设1880年林家在今之台北市景美向邻人承买一块土地,在买卖契字上,就该土
地于记明“四至”后写着:“年纳马料大租谷五石”。1915年林家就该土地与陈家的
家长陈甲议定买卖,并交付土地给陈甲占有使用收益。陈甲育有两子:陈乙(兄)及陈丙
(弟),与一女:陈丁(妹)。1940年陈甲死亡,由陈乙及陈丙继续占有使用收益该
土地,此时陈丁业已出嫁。1947年时该土地于登记簿上仍登载为陈甲所有,陈乙乃以
身为一家之长而前往政府机关办理申报,以致在登记簿上仅陈乙被登载为所有人。202
0年,陈丙之孙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土地原系其祖父陈丙与陈乙共同继承自陈甲。试
问今之法院及律师为解决这项法律争议,须先必须了解台湾法律史上哪一些有关土地法制
的变迁呢?请叙述在上揭各个事实发生的时间点,台湾所存在的土地法律制度或关于亲属
继承的制度是什么,包括曾经历过什么样的法制改革(例如在1905、1923、19
45等年),据以阐释在法律上前揭各个家或各个个人,对该土地所拥有的利益或(日治
后的)权利是什么,从而指出于今陈丙之孙在诉讼上所为的请求是否有理由。(50分)
二、在不同的时间里,于今之台湾共同体的土地上,曾存在着不完全一样的法律生活方式
。请运用台湾法律史的知识,就以下所提出之发生于不同时代的事件,说明各该时代的执
政当局将会如何处置。亦即,倘若在清治时期发生了不同派别的轿夫相互斗殴(械斗)之
事,在地方的府厅县级衙门将会怎样处理?请留意传统中国法底下的审案机制以及判断犯
罪与否、应否赔偿财物等之准据。若在日治时期,也发生了不同派别的人力车车伕相互斗
殴,在台湾的行政、司法机关将会怎样处理?请留意现代意义法制上存在着行政权与司法
权、民事事项与刑事事项、实体法与程序法等分类。若在战后迄今的中华民国时期,亦发
生不同派别的出租车司机相互斗殴,行政、司法机关又将会怎样处理?并请凸显出战后与
日治时期的异或同。(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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