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名称︰刑法总则二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谢煜伟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9/06/18
考试时限(分钟):120分钟
试题 :
#可携带未附带说明、无注记的六法全书
#仅需检讨中华民国刑法典之罪名,毋须检讨其他特别法
#作答除引用相关学说或实务见解外,应就本案之论断附具个人意见
某沿海乡镇为了抗议县政府打算于当地扩建灵骨塔及火葬场,发动“反送终”运动,抗议团体高举“送终一时爽,全村火葬场”的标语,在县府及县议会四周绕行。警方则派出保警拉出封锁线,防止抗议民众强行闯入并攻占县政府。在数日的包围抗争中,抗议民众人数虽然已经锐减,但仍有十余名坚不退场的民众在县府外抗议。保警队长甲接获县长要求“隔日清晨前一定要清场”的指示,于是下令保警队员乙乔装成帮派份子,在不伤人的前提下滋事,企图制造纷争,藉以制造警力介入的机会。乙虽觉不妥,仍遵守命令,伙同好友丙(非警察)在深夜持铝棒到现场呛声、撕毁
抗议标语并“作势”要殴打抗议首领X。同为抗议民众的Y误以为X将被殴打,赶紧拿身旁的铁条朝乙、丙乱挥,丙用手抵挡,受到轻微骨折,然乙的头部被铁条击中,当场倒地,奄奄一息。抗议民众Z此时也加入,夺下乙手中的铝棒,朝着已无反抗能力的乙之四肢、躯干等部位攻击。在一阵混乱中,甲顺势指挥大批警力持盾牌、警棍驱散抗议民众,并以现行犯为由将Y、Z逮捕。乙送医后仍伤重不治死亡,经法医鉴定发现头颅左后部满布血块,第一击应为致命伤。
试问:甲、丙、Y、Z之刑事责任为何?
参考法条
第134条 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务员之身分已特别规定其刑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