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7-2 林明锵 行政法 期末考

楼主: onephone   2019-06-17 18:46:40
课程名称︰行政法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林明锵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9/06/17
考试时限(分钟):120分钟
试题 :
请依三段论法答题;可参考无注记之法条。
一、
甲为某国营事业科技研究所副所长,依法于民国105年12月及106年12月有申报
财产之义务,却连续二年漏未申报本人2笔保险及配偶乙之3笔保险,被监察院依公职人
员财产申报法第2条第1项第5款及同法第4条第1款,认甲有故意申报财产不实,依同
法第12条于107年12月27日处甲新台币7万元之罚锾,并命甲限期补正申报,请
附理由回答下列问题:(50分,每小题10分。)
1甲漏未申报之行为是否为行政罚法上之故意行为?
2甲连续2年申报不实是一个行为或二个行为?
3配偶乙是否为罚锾处分之利害关系人?乙得否提起撤销诉愿?
4监察院为处分前,应遵守那些行政程序?
5甲未于期限内缴交罚锾,且未补正申报,监察院应如何强制执行?
参考法条: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2条第1项第5款
“下列公职人员,应依本法申报财产:
五、各级政府机关之首长、副首长及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以上之幕僚长、主管;公营事业
总、分支机构之首长、副首长及相当简任第十职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
人之董事及监察人。”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4条第1款
“受理财产申报之机关(构)如下:
一、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定人员、第五款职务列简任第十二
职等或相当简任第十二职等以上各级政府机关首长、公营事业总、分支机构之首长、副首
长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监察人、第六款公立专科以上学校校长及附属机
构首长、第七款军事单位少将编阶以上之各级主官、第十款本俸六级以上之法官、检察官
之申报机关为监察院。”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12条第3项、第4项
I“有申报义务之人无正当理由未依规定期限申报或故意申报不实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
上一百二十万元以下罚锾。其故意申报不实之数额低于罚锾最低额时,得酌量减轻。”
II“有申报义务之人受前项处罚后,经受理申报机关(构)通知限期申报或补正,无正
当理由仍未申报或补正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
二、
A为某B国立大学之助理教授,但因为依聘约约定,未于六年内升等为副教授,故B大学
乃对A为不续聘之决定,并业已经教育部核准,嗣后A认为聘约上之“六年强制升等条款
”没有教师法上之明文,且侵害A之工作权及学术自由,乃提起行政救济。请附理由,回
答下列问题:(50分,每小题10分。)
1A跟B间之法律关系是公法上或私法上之法律关系?是契约关系或处分关系?
2A不服B之不续聘决定,应如何提起行政救济?应以何者为被告?
3B大学之C院长,于决定不续聘前找A洽谈,介绍A到D国立大学任教,并请A先向D
 申请聘用。此种洽谈转校任教,是否为行政指导?若嗣后A未能成功转校任教,可否提
 起行政救济?
4A受不续聘后,其研究室、实验室及宿舍均不搬离,B如何强制执行?
5A提起行政救济后,行政法院撤销B大学不续聘决定确定,A因长期失业及打官司花费
 ,得否向B大学提起国家赔偿或损失补偿?
参考法条
教师法第14条第1项第14款及第2项
I“教师聘任后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续聘:...十四、教学不
力或不能胜任工作有具体事实;或违反聘约情节重大。”
II“教师有前项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规定情事之一者,应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审议通过;其有第十三款规定之情事,经教师评审
委员会议决解聘或不续聘者,除情节重大者外,应并审酌案件情节,议决一年至四年不得
聘任为教师,并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
教师法第14条之1
I“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依第十四条规定作成教师解聘、停聘或不续聘之决议后,学校应
自决议作成之日起十日内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并同时以书面附理由通知当事人。

II“教师解聘、停聘或不续聘案于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前,其聘约期限届满者,学校
应予暂时继续聘任。”
教师法第29条第1项、第2项
I“教师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有关其个人之措施,认为违法或不当,致损其权益者
,得向各级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提出申诉。”
II“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之组成应包含该地区教师组织或分会代表及教育学者,且未兼
行政教师不得少于总额的三分之二,但有关委员本校之申诉案件,于调查及诉讼期间,该
委员应予回避;其组织及评议准则由教育部定之。”
大学法第19条
“大学除依教师法规定外,得于学校章则中增列教师权利义务,并得基于学术研究发展需
要,另定教师停聘或不续聘之规定,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纳入聘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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