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7-2 李建良 行政救济法 期末考

楼主: onephone   2019-06-17 18:08:05
课程名称︰行政救济法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李建良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9/06/17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试题 :
一、
甲以某军事学校教育学程毕业取得之结业证书,参加考选部司法行政职系各类科考试及格
,经考选部核发司法行政职系各类科之应考资格证明(下称应考资格证明)。嗣甲持结业
证书及应考资格证明,向教育部申请具报考大学的同等学力证明。经教育部函复甲,略以
:台端所持结业证书及应考资格证明未符合“入学大学同等学力认定标准”所定报考大学
资格(下称A函)。请问:甲不服A函,应如何提起行政救济?
二、
乙持同等学力相关证明文件,报名参加大学招生委员会联合会(下称招联会)委托财团法
人大学入学考试中心基金会(下称大考中心基金会)办理之108年度指定科目考试。经
大考中心基金会审查后,函复乙,略以:台端不具报考大学同等学力,不得报考(下称B
函)。请问:乙如欲参加108年度指定科目考试,应如何提起行政救济?
参考法条:
大学法
第23条第1项:“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等学校或同等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
学力,得入学修读学士学位。”
第23条第4项:“前三项同等学力之认定标准及前项修读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修读硕
士学位研究生迳修读博士学位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24条第2项:“大学为办理招生或联合招生,得组成大学招生委员会或联合会,联合
会并就前项事项共同协商拟订,报教育部核定后实施;大学招生委员会或联合会,得就考
试相关业务,委托学术专业团体或财团法人办理。”
第24条第3项:“前项大学招生委员会或联合会之组织、任务、委托学术专业团体或财
团法人之资格条件、业务范围、责任及其他相关事项,由大学或联合会订定,报教育部备
查。”
入学大学同等学力认定标准
第1条:“本标准依大学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具下列资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学力报考大学学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学士班)一
年级新生入学考试:...”
大学招生委员会联合会组织规程
第1条:“各大学(含独立学院,以下同)为研商协调招生事宜,爰依据大学法第24条及
大学法施行细则第19条,组织大学招生委员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
财团法人大学入学考试中心基金会捐助章程
第1条:“本基金会依照民法暨教育部审查教育事务财团法人设立许可及监督要点组织之
,定名为‘财团法人大学入学考试中心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
作者: weiweililin   2019-08-30 04:01:00
这算啥! 我有次坐火车买台北到高雄的坐票 到台南时一
作者: myIDis7 (个字)   2019-08-30 04:01:00
秒就射了
作者: hushiang (竹北村一辉)   2019-08-30 04:01:00
下车就射了
作者: BlueMoonss (蓝月)   2019-08-30 04:02:00
阵酥麻 就射了
作者: weiweililin   2019-08-30 04:02:00
哼 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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