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6-2 朱柏松 民法物权 期末考

楼主: g0705879 (yi)   2018-06-27 22:49:26
课程名称︰民法物权
课程性质︰法律系必修
课程教师︰朱柏松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8.6.25
考试时限(分钟):120
试题 :
ㄧ、甲将其价值1000万元之土地X为乙设定为期20年之典权,供乙于其上建屋居住,
但乙应向甲支付800万元典价,甲、乙双方并约定,甲若于典期届满后未赎回
典物时,即由乙取得X地之所有权。甲、乙双方已就典权之设定,及到期不为回
赎即作绝卖之约定,依法办妥登记,之后甲将X地交付乙,乙并交付甲800万元。
民国100年1月典期届满,但甲并未向乙回赎X地,乙于同年2月将X地连同该地上
为乙所建房屋Y,以1500万元卖予丙。甲闻讯之后以乙对自己未通知回赎,乃将X
地以600万元出卖于丁,并与丁前去办产权变更登记。问:33%
(一) 本案甲欲直接将X地所有权变更为丁所有,是否有其可能?本案之实际产权变
更登记,究应如何为之?
(二) 若X地之所有权无法由甲移转至丁或由乙移转至丙,则甲对丁或乙对丙之法律
效果,究为无效之法行为或为构成债务不履行之法律行为?
二、甲有一未植芯片价值3万元之黄金猎犬A,民国 (以下同) 91年10月因故将之寄养
于乙,但同年10月A走失,而为丙所拾得,旋又于93年1月由丁所盗,丁将A稍加
整理、美容后,将之以自己所有之犬的名义出卖于善意之宠物店戊,93年5月,
丙在戊处发现A,因A对丙狂吠并至表亲热,乃向戊表示A为其所有欲索回A犬。
问:33%
(一) 本案或甲或乙或丙,何人有权可向戊请求返还A犬?
(二) 有权请求返还A犬之人,在戊请求应对自己给付其向丁购买时所支付之5万价金
时,是否负有给付之义务?
三、 甲、乙、丙共有一价值1500万元之建地M,各人之应有部分均等,在共有期间甲
曾以自己之应有部分为X设定抵押,向X借款300万元,惟其后甲等三人完全未知
会X即协议将M分为A、B两地,分别由甲、丙各取得其单独所有权,但甲、丙各须
对乙支付700万元以为补偿。问:34%
(一) 本案甲、丙各分得A、B两地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其登记究应由甲、乙、丙及X共
同或分别为之?X可否迳要求乙应对自己交付300万元?
(二) X之抵押权若登记于A地,A地拍卖时其卖价仅为500万元时,X与乙究应如何受偿?
X完全无法受偿时,可否有其他救济方法?
附注:
一、得携带六法全书应试,附判解者亦可。
二、任何作答皆应附理由说明,否则不予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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