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6-2 许士宦 家事事件法 期末考

楼主: ATLAS17 (穆烺)   2018-06-27 15:12:30
课程名称︰家事事件法
课程性质︰系内选修
课程教师︰许士宦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7/06/27
考试时限(分钟):110
试题 :
一、何谓真正讼争事件?真正讼争事件为何采行非讼化审理?其如何交错适用
程序法理?试举例说明之。(20%)
二、声请事件与职权事件有何不同?试就:关系人得否成立和解?关其裁判基础之事证蒐集,系采行何项审理原则?分别说明之。(20%)
三、甲对乙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两造间之婚姻无效,主张乙先与丙结婚,再与甲结婚,后者因重婚而无效。(20%)
1.在调节程序中,甲及乙合意声请法院裁定时,法院应如何处理?在审理时,乙自认重婚之事实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2.在法院裁判驳回甲之请求并告确定后,丙对甲及乙起诉,请求确认该二人间之婚姻为无效,法院应如何处理?
四、甲列乙为相对人,请求法院判命乙自107年6月1日起每月1日给付甲新台币(下同)
一万元,主张甲为乙之配偶,因为身体伤残无法工作,乙却不顾夫妻情份,疏未扶养。
乙则否认两人间夫妻关系存在。(40%)
1. 法院就本件扶养请求,得否判命乙每月给付甲一万两千元?
在裁判以前,得否依职权裁定乙每月先给付甲五千元?
2. 在本案审理之一审或二审程序,甲追加请求确认甲、乙间婚姻关系存在,是否合法?
如其合法,法院审判请求,应否改依家事诉讼程序为之?
该请求裁判确定是否发生既判力?
3. 在本案审理之一审或二审程序,甲变更请求乙每月给付甲家庭生活费用两万元,主张乙
不顾家庭生计,连两人所生之未成年子丙亦弃之不顾,虽两人已达成协议,乙愿给付
上开金额,乙却未履行等语,是否合法?法院如何整理其程序标的?如法院裁判甲之请求
为无理由确定,丙得否请求撤销该确定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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