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6-2 陈玮佑 非讼事件法 期末考

楼主: sjes (史)   2018-06-27 14:32:50
课程名称︰非讼事件法
课程性质︰法律系选修
课程教师︰陈玮佑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7.06.27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试题 :
※注意:
希按题号顺序,写明题号作答
仅可参考纸本资料作答
一、X(住:高雄市)对Y1(住:彰化县),向高雄少家法院起诉请求命Y1按月给付扶养
  费2万元,陈称;“伊为Y1之父,因中风并发重度忧郁症、无业且无财产,仅靠高雄
  市政府每月8000元之低收入户补助难以维生,更不能就医接受治疗。爰依民1114、
  1117,请求法院命Y1给付扶养费”等语。Y1则声明驳回X之诉,以:“(1)X只
  是小中风,治愈后仍有开车、赌博、交女友等行为,并非无谋生能力,其纵限于不能
  维持生活,亦系咎由自取。况且,(2)自15年前X与伊之母Z离婚后,虽由X任伊之
  亲权人,惟伊之教育、生活费用均由Z支付,且X对Z有多次施暴情形,伊实不愿支
  付扶养费。纵或不然,(3)伊尚且有经济能力更佳之弟弟Y2,不能命伊负担全部扶
  养责任”云云,资为抗辩。X则复以:“伊亦曾努力找工作,但因身体状况不佳,多
  次遭拒。又,伊与Z离婚后仍与Z平均分担Y1、Y2之生活费,且从未对Z施暴。此
  外,Y2虽有房产,但身有残疾,无法工作,伊不愿向Y2请求扶养费”云云。
  试附理由回答下列问题:
  (一)本案系家事诉讼事件或家事非讼事件?其判断标准为何?(10%)
  (二)高雄少家法院就本案有无土地管辖权?其法律及法理基础为何?(10%)
  (三)针对Y1第(1)项答辩,法院应否命Y1举证?(10%)
  (四)针对Y1第(2)项答辩,法院得否职权以书面询问Z之意见,并据此减轻或免
     除Y1之扶养义务?(30%)
  (五)法院应否职权通知Y2参与本案程序?其判断标准为何?(10%)
  (六)如法院裁判命Y1按月给付X扶养费5000元,该裁判何时发生“执行力”?如
     Y1对该裁判依法声明不服,是否影响该裁判之“执行力”?其法律及法理基础
     何在?(20%)
  (七)本案系属中,如X病情复发而亟需金钱支付医疗照护费用。于获有利裁判前,
     X得否依何程序请求法院命Y1先每月给付2万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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