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6-2 陈忠五 民法债编总论一 期末考

楼主: onephone   2018-06-26 00:55:06
课程名称︰民法债编总论一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陈忠五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8年6月25日
考试时限(分钟):180分钟
试题 :
第一题(30分)
因政府推行“非核家园”政策,全台出现供电吃紧情形,各地不断传出无预警跳电、停电等灾情,甲电视事业公司为求幸免于难,乃与乙水电工程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签订工程承揽契约,由乙就甲之办公大楼施作“不断电系统(紧急供电设施)”之新建工程(下称系争工程),约定乙应于2017年7月1日将发电机设备交付于甲,并开始施作后续系统之安装工程,甲则应于系争工程全部完竣并经整体验收合格后,支付乙承揽报酬。(以下各小题假设情况各自独立,并无接续关系)
(一)甲于2017年6月30日至施工现场巡视,发现订约至今已逾5日,乙却未派驻施工必要之机具、设备及人力进驻现场,而至为重要的发电机设备更仍不见踪影,甲因此对乙之履约能力产生怀疑,更担忧工期将因此延宕,遂于当日发函向乙表示:“自2017年7月1日起,若乙于7日内未将发电机设备交付于甲,即以此函解除系争工程契约,不另通知。”
试问:若乙迟至2017年7月30日始将发电机设备交付于甲,系争工程契约是否即已解除?若事后法院判断认为,甲限定乙应于7日内交付发电机设备的期限过短,应订14日之交付期限始为相当,结论是否不同?
(二)乙于2017年8月25日完成全部工程后,向甲申请验收。岂料甲竟声称因公司内部审计作业等因素,一再推拖迟不办理验收。乙不堪系争工程报酬迟未入帐,造成公司资金缺口,乃自2017年9月25日起,持续发函要求甲进行系争工程之验收并支付工程款。最后,甲公司迟至2018年6月25日始完成系争工程验收,并向乙支付系争工程报酬。
试问:甲就给付工程报酬之契约义务,是否以及自何时起应负给付迟延责任?乙是否可据此向甲请求迟延或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三)甲为确保系争工程施作之不断电系统,能于夏日用电高峰期及时派上用场,遂透过个别磋商方式,于系争工程契约中与乙约定:“乙至迟应于2017年7月25日前完成系争工程之全部施作,如因可归责于乙之事由而有所迟误,乙应支付甲10万元作为损害赔偿。”
试问:若因可归责于乙之事由,造成乙于2017年7月25日就系争工程仍有部分尚未完工,甲得否依上开约定,向乙请求10万元作为损害赔偿,并请求乙继续完成系争工程?其后,若乙于2017年8月25日完成全部工程,复能证明2017年7月25日至同年8月25日期间,甲之办公大楼虽有过一次短暂的跳电,但仅造成甲受有1万元之损害,乙得否拒绝向甲支付10万元之损害赔偿?
第二题(40分)
甲有意将其所有之A屋出卖于其多年好友乙,双方遂于2017年6月9日签订A屋买卖契约(下称系争契约),约定甲应于同年6月17日将A屋交付于乙,并于同年6月25日办理A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于乙。(以下各小题假设情况各自独立,并无接续关系)
(一)甲、乙顺利于2017年6月17日完成交屋后,当晚遂相约在A屋庆祝买卖成交,两人畅饮啤酒之余,亦一同享受顶级雪茄香菸,一路闲话家常直至隔日凌晨,两人始不胜酒力,双双沉沉睡去。岂料两人之雪茄香菸菸蒂未完全熄灭,竟延烧酿成火灾,甲、乙二人虽及时被救出,但A屋却因此付之一炬。
试问:甲得否向乙请求支付A屋之买卖价金?乙得否依关于给付不能之规定,向甲请求损害赔偿并解除系争契约?
(二)假设甲、乙虽于2017年6月17日完成交屋,但至同年6月25日,甲却迟未办理A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其后乙始发现,甲于同年6月18日察觉有第三人丙愿以更高之价格买受A屋,甲旋即于当日与丙订立A屋买卖契约,并于同年7月1日将A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于丙。乙对此气愤难耐,正在盘算应如何向甲为主张,岂料A屋竟于同年7月10日遭丁蓄意纵火烧毁致全部灭失。
试问:乙依关于给付不能之规定,得向甲为如何之主张?甲得否向乙请求支付A屋之买卖价金?
(三)甲、乙顺利完成A屋交付及所有权移转登记后,乙却发现A屋有严重之漏水瑕疵,乙遂定相当期限催告甲为修补。此外,A屋漏水另造成乙收藏于书房内的水墨名画因泡水而全毁。
试问:乙就A屋漏水之瑕疵,得否请求甲为修补?于甲为修补前,乙得否拒绝向甲给付A屋之买卖价金?若甲于乙所订之相当期限经过后,仍不为修补,乙得否主张解除系争买卖契约,并就水墨名画之灭失向甲请求损害赔偿?
(四)甲、乙顺利完成A屋交付及所有权之移转登记后,乙却迟未支付买卖价金于甲,甲遂据此依法解除系争买卖契约,并欲向乙请求返还A屋,岂料A屋竟于甲解约前,遭雷击起火而付之一炬。
试问:甲是否仍得向乙请求回复原状?乙得否抗辩:其对A屋失火之发生不可归责,故应免除其对甲回复原状之义务?
第三题(30分)
大一下学期结束后,甲、乙两位同学偶然在网络上看到丙旅行社的广告:“疯抢!夏日限定欧洲超值行程-荷兰、比利时、法国极致飨宴15日游,深度畅游西欧三国各大著名景点,品尝米其林三星级道地法式四道式美食,带给您超乎想像的完美体验!抢在2017年7月1日前下订,即免费提供‘欧洲游专用WIFI网络分享器’,4G极速不限流量,让您美食美景随拍随上传!”甲、乙阅后甚感心动,为了疗愈经过期末考轰炸过后疲惫不堪的身心,经过各自征得父母同意后,便于2017年6月30日一同至丙旅行社签订旅游契约(下称系争契约),报名参加上开广告
行程之旅行团,却未留意到系争契约中有一条定型化契约条款约定:“广告文案内容中之行程仅供参考,不构成本契约之一部分,本公司(即丙)保有调整行程之最终决定权”。而丙为了顺利履约,复将系争契约中欧洲行程之交通、食宿及导游等部分,转包由欧洲当地的丁旅行社负责安排,并与丁约定甲、乙得直接请求丁提供旅游行程之相关服务。
(一)甲、乙搭乘的飞机顺利降落在法国戴高乐机场,岂料于入境大厅却见到丁旅行社之人员板著脸孔向甲、乙表示,因丙尚未将旅游团费汇至丁旅行社之帐户,故丁拒绝开始提供旅游行程之服务。
试问:若丙确实未将团费汇给丁,丁是否得拒绝向甲、乙提供旅游服务?
(二)承上题,经过漫长沟通后,丁发现关于旅游团费之纠纷实为误会一场,丙其实早已将团费汇至丁之帐户,是因丁自己内部疏失,误以为丙尚未完成汇款。厘清误会后,丁即开始提供甲、乙欧洲旅游服务,但因时间上的耽搁,造成其等错过了原定行程中,法式餐厅之预定用餐时间,且已无再为预订用餐之可能,其后的行程中,每餐安排的都是台式合菜。
甲对于没吃到前开旅游广告中所称之“米其林三星级法式四道式美食”甚感不满,于行程结束返国与父母商量后,决定以丙、丁违反系争旅游契约义务为由,向丙、丁请求损害赔偿。
对此,丙则抗辩其无须对甲负损害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上开广告文案并非由其所制作,而是委由戊广告创意公司负责广告行销,丙无违反义务可言;2.系争契约中之定型化契约条款已明定:“广告文案内容中之行程仅供参考,不构成本契约之一部分”,因此丙不负“使甲品尝米其林三星级法式四道式美食”之义务,更无违反之可言;3.退步言之,甲之所以没吃到“米其林三星级法式四道式美食”,是因丁旅行社迟延行程所造成,与丙无关,且丁为财务及业务均独立运作之旅行社,丙对其并无指挥、监督权限,自难谓丙应就丁之故意、过失负同一责任。
而丁则抗辩:系争旅游契约之当事人为甲与丙,丁与甲间既无任何契约关系存在,甲即不得要求丁对其负损害赔偿责任。
试问:甲、丙、丁之各项主张、抗辩,有无理由?
(三)甲、乙于抵达欧洲后,开启丙行前交付的“WIFI网络分享器”之电源,却发现因丙疏于保养、维修,造成分享器的网络讯号断断续续,致使甲、乙在整个欧洲游行程中,不仅无法顺利拍照、打卡上传,连通讯软件的讯息都传不出去,形同陷入失联状态,造成乙身在台湾的父母无法和乙取得联系,因而担忧不已。乙于回国后,更因此被其父母痛骂一顿,乙之父母更执意要乙向丙解除系争旅游契约,并拿回乙已支付之旅游团费。
试问:乙得否以丙所提供之WIFI网络分享器讯号不稳定为由,向丙主张解除系争旅游契约?
作者: weiweililin   2018-08-30 04:01:00
这算啥! 我有次坐火车买台北到高雄的坐票 到台南时一
作者: myIDis7 (个字)   2018-08-30 04:01:00
秒就射了
作者: hushiang (竹北村一辉)   2018-08-30 04:01:00
下车就射了
作者: BlueMoonss (蓝月)   2018-08-30 04:02:00
阵酥麻 就射了
作者: weiweililin   2018-08-30 04:02:00
哼 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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