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名称︰刑法总则二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王皇玉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8年4月27日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试题 :
一、实例题(60分)
甲乙二人为大学同学,某日甲对乙开玩笑说书包里有带土制炸弹,等一下会加以引爆
,一出平日成绩不好的怨气。乙过去长年居住美国,本学期刚回台湾就读大学,一听甲要
引爆炸弹,大为惊吓,以为在台湾和美国一样,只要有类似恐怖攻击言论,都可以加以逮
捕,于是便出手将甲压在地上,不让甲取出炸弹。
甲被乙压制在地上长达十分钟之久后,甲发现乙压制的力量越来越小,因此甲突然藉
机反抗,并且拿出包包里的雨伞敲打乙,试图摆脱乙的压制,乙被雨伞打到后倒地失去反
抗能力,但甲因为过于紧张,加上眼镜被打掉看不清楚,以为乙仍有攻击能力而继续攻击
乙,导致乙受重伤。试问:甲、乙之刑责应如何论处?
二、是非题(30分,每题2分)
1(X)实质违法性要求行为的质跟量需要符合刑事制裁的要求才能处罚;可罚违法性仅
要求正面审查有无利益侵害即可。
2(X)某甲为了出道当明星花大钱请医生乙进行垫鼻子的整形手术,却不幸失败导致鼻
子歪斜,医生之医疗行为可以根据刑法第22条阻却违法。
3(O)刑法第165条“湮灭刑事证据罪”不处罚刑事被告当事人自行湮灭证据之行为
,是因为被告欠缺期待可能性。
4(X)甲是长年受家暴的妻子,一日于家暴夫乙殴打甲之后,甲在乙熟睡之际,为摆脱
家暴痛苦,拿起菜刀将乙杀害,根据学说甲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难。
5(X)密医并非医师,即使事实上反复为医疗行为,仍不属业务之人。
6(O)行为人主张其行为具有阻却违法事由,但经检验后发现仅主观上具有阻却违法要
素,客观上却欠缺阻却违法事由所描述之情状,此可称为“容许构成要件错误”。
7(X)医师在得到病人之承诺下,帮危急病人开刀动手术,医师虽然同时可以根据业务
上之正当行为、紧急避难、得被害人之承诺等事由而阻却行为之违法性,但法院在判决时
,仅能选择其中一个最适合的阻却违法事由,不能同时并存。
8(X)窃盗罪属状态犯,窃贼于行窃之后,对于所窃之物已达既遂程度,故被害人在窃
贼既遂后当场追蹑窃贼抢回所有物,因不法侵害之窃盗行为已经过去,故不成立正当防卫
。
9(X)对于合法之行为,不得主张正当防卫,仅能主张紧急避难。
10(X)“确信犯”乃欠缺不法意识的一种态样。
11(O)甲认为手持合法搜索票的公务员乙是诈骗集团,奋力抵挡乙进入家中,造成乙
手腕扭伤,甲的行为成立误想防卫。
12(O)甲为精神病患,清楚知道自己服用某药物Aptx4868会发病进而攻击他
人,却在和仇人乙见面前服用该药物,乙终为甲杀害,甲于行为时虽陷入无责任能力,但
不得根据刑法第19条第1项不罚。
13(X)甲因为年老体衰自觉不久人世,要求丈夫乙下毒让其脱离苦海,甲因而被毒死
。乙得甲之嘱托而杀害甲,乙之杀人罪因为“得被害人承诺”而阻却违法。
14(O)公务员甲受上级乙只是将其负责的项目经费转帐至某个和该机关素有合作的厂
商帐户当中,甲虽有怀疑,但仍依照指示办理,事后乙之图利厂商行为经举发而成立犯罪
,甲之图利罪可主张依上级公务员命令而阻却违法。
15(O)法院若要认定当事人根据刑法第19条第1项欠缺责任能力,必须透过专家鉴
定才合法,不得自行判断;但认定当事人并无精神障碍而具有责任能力时,法院得不经专
家鉴定而自行判断。
三、单选题(10分,每题2分)
1(A)下列何者不是限制责任能力人?
A可避免禁止错误之行为人;
B14岁以上未满18岁之人;
C因精神障碍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降低者;
D满80岁之人。
2(D)下列关于正当防卫之描述,何者错误?
A放火罪虽侵害社会法益,但是被害人仍得行使正当防卫权;
B不管本人或他人之权利现正遭受不法侵害,均得行使正当防卫权;
C无法分辨何方先为不法不法侵害之互殴行为,双方均不得行使正当防卫权;
D正当防卫手段应该符合利益衡量,所保护之法益应明显高于受侵害之法益。
3(D)下列关于禁止错误之描述,何者错误?
A刑法第16条为禁止错误之规定;
B通奸者声称不知道在台湾仍处罚通奸行为,此属直接禁止错误;
C教师声称不知道体罚学生不能阻却违法,此属间接禁止错误;
D正当防卫者误以为可使用任何手段加以防卫,并非禁止错误。
4(A)下列何者不是法定阻却违法事由?
A推测承诺;
B业务上正当行为;
C逮捕现行犯;
D依法令之行为。
5(B)下列何种情形,甲之行为得以阻却违法?
A病人精神状态有问题,认为自己头痛是因为蛀牙的填充物所造成,要求医师甲将所有牙
齿都拔掉,甲因而拔光乙病人牙齿;
B甲医师告知母亲乙捐肾可以救儿子一命,乙允诺而答应医师摘下一颗肾脏移植到其儿子
身上;
C乙为了诈领保险金,要求甲将其手腕截断,甲果真将乙手腕砍断;
D甲骗乙抽血30CC是要做健康检查,结果甲将抽来的血拿去进行某种特殊遗传基因之
研究。
参考条文
第15条
对于犯罪结果之发生,法律上有防止之义务,能防止而不防止者,与因积极行为发生结果
者同。
因自己行为致有发生犯罪结果之危险者,负防止其发生之义务。
第16条
除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责任。但按其情节,得减轻其
刑。
第18条
未满十四岁人之行为,不罚。
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满八十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第19条
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
者,不罚。
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减低者,得减轻
其刑。
前二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第20条
瘖哑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第21条
依法令之行为,不罚。
依所属上级公务员命令之职务上行为,不罚。但明知命令违法者,不在此限。
第22条
业务上之正当行为,不罚。
第23条
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罚。但防卫行为过当者,得
减轻或免除其刑。
第24条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紧急危难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不罚。但避
难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前项关于避免自己危难之规定,于公务上或业务上有特别义务者,不适用之。
第271条
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5条
教唆或帮助他人使之自杀,或受其嘱托或得其承诺而杀之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谋为同死而犯第一项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276条
因过失致人于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
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三千
元以下罚金。
第277条
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8条
使人受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282条
教唆或帮助他人使之自伤,或受其嘱托或得其承诺而伤害之,成重伤者,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因而致死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4条
因过失伤害人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伤害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
第304条
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
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