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6-1 蔡季廷 国际公法 期中考

楼主: ETbaby0415 (外星宝贝)   2018-05-13 02:17:53
课程名称︰国际公法一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蔡季廷
开课学院:社科院
开课系所︰政治系国际关系组
考试日期(年月日)︰106/11/16
考试时限(分钟):140分
试题 :
106学年度第一学期国际公法期中考
考试时间:130分钟,必要时,得延长之
注意事项:
1.可参考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与识字329号解释文与理由书
2.得以英文作答
一、青春不老素(73%)
2006年,甲乙丙三国订立了自由贸易条约,约定三国对于小麦的关税进口都降到3%,玉米的进口关税降到5%,苹果的关税降到7%。后来,甲乙两国间又签订了新的贸易条约,
规定小麦的关税降到1%,玉米的关税降到3%,苹果的关税降到5%。另一方面,乙丙两国间另外缔结了双边税收协定,约定相互给予对方有关生物科技的外国投资业者的税收优惠为12%。同时,该双边税收协定也规定,若甲国不反对,甲国也可从乙丙两国获得相同的关税优惠。其后,甲国没有做任何意思表示。直到2016年,甲国国会通过一项国内有关外资管理的法律,该法中给予生物科技的外国投资业者的税收优惠为18%。
Albert是丙国国民,同时在甲国投资苹果园,并在甲国经营以苹果、小麦和玉米为原料,专门生产一种叫做“青春不老素”的生技公司。每年Albert都要从丙、乙两国进口小
麦和玉米到甲国。2017年11月,Albert从乙国和丙国进口玉米到甲国。甲国依据甲乙丙三国的自由贸易条约,课予Alebert5%的关税。此时,Albert向甲国主张,甲乙丙三国的自由贸易条约应该被认为已经终止,并且被甲乙两国的新条约所取代,因此甲国只能课予Albert3%的关税。但甲国不接受Albert的主张。除此之外,甲国还另外依据该国新的外资管理法,课予Albert18%的投资税收。Albert则主张,甲国国会无权制定该外资管理法,违背了乙丙两国的双边关税优惠协定。但甲国仍然不理会Albert的主张。
请依据国际法规范,回答下列问题:
1.Albert主张3%的玉米进口关税是否有理由?(9%)
2.Albert主张不应课予18%的投资税收之理由是否合理?若妳/你是Albert的辩护律师,又会如何主张?(7%)
3.台湾对于国际法的各种法源,如何看待其法律效力与法律位阶?(11%)
二、塞浦路斯的命运(73%)
1878年,土耳其与英国签订协议,将塞浦路斯的行政管辖权移转予英国,以交换英国协助土耳其对抗俄国。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因土耳其与德国站在同一阵线,英国遂宣布废弃1878之协议,并宣称塞浦路斯属英国所有。1923年,英国、土耳其与希腊签订“洛桑条约”,土耳其和希腊均承认英国在塞浦路斯的主权。1925年起,英国正式将塞浦路斯纳入英国殖民地,直到1960年塞浦路斯正式独立。1960年独立时,塞浦路斯由80%的希腊裔,与18%的土耳其裔所组成。
从1950年代塞浦路斯正式独立前,希腊裔塞浦路斯人与英国进行交战,主张自决权并与希腊统一。而土耳其裔塞浦路斯人,则主张自塞浦路斯分裂,并与土耳其统一。土耳其政府也积极地支持土耳其裔塞浦路斯人。时至1959年,希腊与土耳其两国首相,即在瑞士苏黎世展开一连串有关塞浦路斯命运的谈判高峰会。
在该高峰会中,提出了两项条约草案:其一为有关塞浦路斯共和国基本架构的“保证条约”。“保证条约”的缔约国预计有:塞浦路斯、英国、希腊、和土耳其。保证条约的主要内容,则是为了确保将来塞浦路斯共和国境内的两大种族,均能在政治、经济、与文化上享有权力的平衡,或少数权利的保障。另一条约草案则是为了塞浦路斯免于受到内、外部威胁的“同盟条约”。“同盟条约”的缔约国预计有:塞浦路斯、希腊、和土耳其。
值得注意的是,在草拟相关条约的过程中,并无任何希腊裔或土耳其裔塞浦路斯参与。在条约草案研拟出来后,始邀请希腊裔与土耳其裔塞浦路斯人,请其各派出一位代表,至伦敦签署该条约草案。据悉,在稍作修改后,希腊裔代表Archbishop Makarios在很不情愿的状况下,签署了该草案。土耳其裔代表Fazil
Kutchuk则很快地签署该草案。该条约草案,则是在Makarios与Kutchuk分别就任塞浦路斯总统与副总统后,再次签署该草案后正式生效。其中,“保证条约”第4条规定:若有违反本条约的事情发生,希腊、土耳其、与英国应进行磋商,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条约之履行。在各地约方无法采取共同行动的前提下,各保证缔约方有权单独采取行动,以恢复本条约所欲建立之状态。
但好景不长,塞浦路斯正式独立两年后,两大种族即陷入了严重的对立与政治上的僵局。塞浦路斯总统Makarios宣布预备修宪,以化解土耳其裔不断在法案上行使否决权的僵局。在Makarios宣布修宪后,1963年圣代节前夕开始发生骚乱。土耳其政府则警告塞浦路斯,在必要时,将会援引“保证条约”第4条,介入塞浦路斯的动乱。尔后,两大族裔几乎要陷入严重的武装冲突。但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在塞浦路斯政府的同意下,介入动乱并维持了短暂的和平。
1964年底与1967年又再度爆发短暂冲突,且土耳其政府在冲突期间,曾经以飞机攻击塞浦路斯政府军。直到1974年,希腊政府在塞浦路斯境内发动政变,赶走了希腊裔的Makarios总统,并推举了一位支持“希腊与塞浦路斯统一”之总统。随后,土耳其政府立即入侵塞浦路斯,并占领了北方三分之一的土地。
国际社会均大力谴责该政变与土耳其政府的入侵行动,但土耳其政府则以保证条约第4条为依据,正当化其入侵塞浦路斯的行动。其后,虽然各保证条约的缔约国持续进行协商,但到了1983年,土耳其裔的塞浦路斯人,则另外成立了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直至今日,塞浦路斯仍然呈现分裂的状态,而联合国也继续在南北塞浦路斯的边界上负责维持和平的任务。
请依据国际法规范,回答下列问题:
1.请简单从国家愿意遵守国际法的3R机制,说明“保证条约”无法有效发挥功用的原因。(8%)
2.1963年发生动乱后,希腊裔与土耳其裔均从签约生效的过程,质疑“保证条约”的有效性。请你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分析:
(1)塞浦路斯尚未独立前,Makarios和Kutchuk即代表尚未独立的塞浦路斯签署该“保证条约”,是否影响该“保证条约”的效力?(15%)
(2)部分希腊裔认为,当初签署该“保证条约”是处在谈判地位极度不对等的情况,因而主张“保障条约”是被强加于塞浦路斯,在法律上应属无效。你认为这样的主张是否有理由?(15%)
3.土耳其入侵塞浦路斯的理由,是否符合善意解释或善意履行条约的要求?(8%)“保证条约”第4条所谓的“采取行动”,是否包含“军事行动”?(7%)
4.1964年当土耳其政府以武力攻击塞浦路斯政府军后,塞浦路斯政府主张其有权终止“保障条约”。你认为塞浦路斯有理由终止该条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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