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名称︰民法债编总论二
课程性质︰法律系必修
课程教师︰陈忠五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7年1月8日
考试时限(分钟):120分钟(有再延长)
试题 :
106学年度第1学期
民法债编总论二
期末考试题
2018年1月8日(一)
说明 :
1,不必抄题,但请明确标示题号。
2,可参阅法典,但不得参阅讲义、书籍、笔记或其他参考资料。
3,答案请附法律理由。
第一题(改编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84号判决)_
甲(国防部)为进行高雄市某自治新村之新建工程,乃发包与乙水电工程公司,签
订工程统包契约(下称系争工程),约定由乙于甲所有之A建筑基地上施作新建工
程。惟系争工程之A建筑基地附近,并无天然气瓦斯管线通过,乙遂向丙瓦斯
公司申请埋设A建筑基地外之瓦斯管线,由丙施工将连接A建筑基地与天然气
储气槽之瓦斯外管埋设于同属甲所有之B地中,并由乙先行代垫丙埋设瓦斯外
管之施工费用200万元。
系争工程完工验收后,乙即请求甲偿还其所代垫之瓦斯外管施工费用200万元,
甲则抗辩系争瓦斯外管不属于系争工程之范围,而拒绝付款。
经查,甲、乙之间之工程统包契约中载明:“本工程之施工,就天然瓦斯设备部分,
仅含表内管及基地内之管线”,而于其招标文件中亦载明:“瓦斯基地内之管线包
含于统包费用内,其余基地外之瓦斯管线施工补偿费不包含于统包费用内”、“当
地无瓦斯公司、基地附近无管线通过、或瓦斯公司不愿配合铺设管线之情况下,
改建基地不予规划瓦斯工程,但仍作表内管工程。”
试问:25分
乙得否请求甲偿还其所代垫之瓦斯外管施工费用 200 万元?甲得否主张不欲享
有该瓦斯外管施工之利益?
第二题(改编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61号判决)
甲公司出卖一组“有机废气回收设备”于乙公司,乙公司则将该设备出租于丙公
司,并约定由丙每月支付租金60万元。甲公司遂在乙公司之指示下,将该组机
器设备安装于丙公司之厂区,并交付该设备于丙公司。岂料丙公司经营不善,该
组机器设备长期闲置于厂区内,竟遭工厂附近之丁无权占用。嗣后乙公司未依约
支付价金于甲,经甲公司催告未果,甲公司乃依法解除系争设备买卖契约。
试问:25分
(一)甲得否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乙或丙返还该组“有机废气回收设备”?
(二)甲得否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乙返还其出租于丙每月60万之租金利益?
乙得否抗辩:其与丙虽订有租约,但丙因经营不善,根本未曾支付租金,致乙并
未实际收取每月 60 万元之租金利益,而主张不负返还责任?
(三)甲、乙或丙得否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丁返还无权占用该组闲置机器设备
获得之使用利益?丁得否抗辩:1.该组机器设备长期闲置,本即无任何使用计画,
其行为并未造成任何人之损害;2.其使用机器设备所获致之利益,本即无返还之
可能,进而主张不负返还责任?
第三题
甲将其自行兴建、未办理第一次保存登记之违章建筑 A 屋出卖并交付于乙,乙
复将A屋自行出租并交付于丙。岂料丙竟因感情受挫而于A屋中上吊自杀身亡,造
成 A 屋因此成为凶宅,市场价值严重减损,闲置多时亦无人愿意承租或应买。
乙不甘损失,遂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后段,以及继承之法律关系,向丙
之继承人丁请求损害赔偿。
对此,丁则抗辩:1.A屋属于违建,本即应遭到建管单位拆除,乙虽自甲买受A
屋,但甲、乙既未能办理移转登记,乙即非A屋之所有权人,其对A屋自不具
任何合法、正当、值得保护之权益;2. 退步言之,A屋虽因丙之自杀成为凶宅,
但并未因此造成A屋外观形体毁损或任何物理性变化,亦未造成房屋使用功能
减损或丧失,其结构、功能均完好如初,难谓乙受有何权利之侵害;3. 自杀为
个人终极自由之选择,刑法既未加以禁止,民事责任法上自亦非属不法之行为;
4. 丙因感情受挫而选择自杀,其一心求死、别无他念,根本无意造成A屋价值
减损,对于乙之损失难谓有何故意、过失可言。因此,丁主张乙不得因A屋交
易价格降低或出租收益减少,遽谓应由丙负责,丁自亦无须依继承法律关系继受
损害赔偿义务。
试问:25分
乙、丁之各项主张及抗辩,有无理由?
第四题
甲、乙二人相伴多年,感情甚笃,虽然未结婚,大家却都认为他们是一对人人称
羡的夫妻。平常闲暇时,两人常常一起光顾在家附近、由丙开设的庭园咖啡店。
丙另雇用18岁的丁担任店长。丁平时工作勤勉认真、待人真诚恳切,深受丙之
器重、青睐,亦受到许多客人喜爱,此外,丁与甲、乙两位常客亦十分熟识。某
日,甲、乙再度光临咖啡店,岂料丁竟于送上的咖啡中掺入安眠药,致甲、乙陷
入晕眩、意识模糊,丁又谎称欲护送身体不适的甲、乙两人回家,将甲、乙搀扶
至店外树林内,以自店内携带出的水果刀将甲砍成重伤。乙见状惊恐万分,当场休
克失去意识。丁见甲重伤、乙休克,冷笑一声后便回到店内继续工作。
试问:25分
(一)甲得否就其为医治重伤所支出的医药费,以及因重伤所生之精神痛苦,依侵
权责任之规定,请求丙与丁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丙得否抗辩:1. 丙与丁订立
之劳动契约未曾获得丁父母之允许或承认,并未发生效力,故丙、丁间并无雇用
关系存在;2. 丁所为者乃其个人之故意犯罪行为,显已不属执行职务之范围,
不能要求丙为其负责;3. 丁平时工作认真,与顾客互动良好,丙根本无从预料、
防免丁会有伤害甲之行为,丙已尽其对丁选任、监督之能事,不应负担对甲之损
害赔偿责任?
(二)乙得否就其为医治休克所支出的医疗费,以及因甲受重伤而造成乙情感上的
精神痛苦,依侵权责任之规定,向丁请求损害赔偿?丁得否抗辩:1. 丁虽下药
迷昏乙,但在树林内只有砍伤甲,并未动乙分毫,乙陷入休克与丁之行为并无关
联;2. 甲、乙虽然感情甚笃,但两人既非法律上的配偶关系,乙即无任何身分
法益被侵害,自不得就其因甲受重伤所生之精神痛苦请求损害赔偿?